梦远书城 > 四库提要 > 诏令奏议类存目 | 上页 下页 |
代言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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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录》,一卷(江西巡抚采进本) 明杨士奇撰。士奇有《三朝圣谕录》,已著录。 是书乃其《东里别集》之一种。所录皆在内阁撰拟碑册诏诰之文。自永乐四年至正统九年,每篇末具标年月日。核诸《明实录》俱合。惟《上皇太后尊号诏》标曰洪熙元年七月十五日,而《明宣宗实录》是诏实载在七月丁丑。是月戊辰朔,丁丑则初十日也。又《实录》载七月乙亥上奉册宝尊母后张氏为皇太后。乙亥为是月初八日。未有初八日已上册,至十五日始下诏者。又《实录》载七月戊寅行在礼部奏恭上皇太后尊号,已诏告天下云云。戊寅为是月十一日,於十一日云已诏告天下,则诏在十一日以前无疑。此书标十五日,盖传写之误。 又洪熙元年六月十二日《即位诏》款有云:“原差去官养官员人等即便回京,毋致重扰军民。”《实录》载此篇“毋致重扰军民”句作“不许托故迟延”。则此书当为士奇初稿,临时或更加润饰,《实录》由定本录之耳。又加洪熙元年八月初六日《谕吏部申明荐举敕》“自中有廉洁公正”句下尚有十五句,而今本《实录》载此篇皆脱之。又如宣德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皇子生诏》第一条,载大赦天下,今《实录》於第一条则仅载蠲免税粮盐粮三分,而大赦反载在第六。此类文字异同,颇可与《实录》相参。然其事则皆史所已具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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