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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戴贞女事


  国子监生桐乡金梁聘同县戴氏女,昏有期矣。梁以疾卒,女告父母,斩衰而哭。请于舅姑,抚叔之子为嗣,誓死不嫁。由是邻里戚懿交称其贤,闻于校官,谂于县。其兄公行人司行人樟请为文昭诸彤管,或告朱叟曰:“《礼》有三殇,《丧服传》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今梁年十七而夭,则犹未成人也。”应之曰:“《记》不乎?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袁准曰:‘男子十六而成童,国君十五而生子。’然则十五十六可以为成人矣,准之言是也。”

  或又曰:“吊也者,宾之礼也。未昏而女死,婿齐衰吊焉,夫死女斩衰吊焉。所行者吊礼,所服者吊服,不以主道予之明矣。今戴氏之女,犹未成妇,赴哀而见其舅姑,则妇道也。居其庐,则妻道也。抚其孤,则母道也。非过于礼者与?”应之曰:“女未昏而丧其夫,《礼》有往吊之文,凡吊者出即释其服。而女以斩衰,乃妻之本服,又必葬而后除之,则与宾不侔矣。且汉制,妇人不贰斩,既服之以吊,嫁而为后夫服,是二斩也。贞女义勿敢出也。”

  或又曰:“仪曹职掌民间寡妇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盖虑贞不字者十年字也。今戴女年甫十七尔,试思人之境遇靡常,焉知必遂其愿?”应之曰:“士以志为尚,女子亦然。志既先定,鬼神其依,天且不违。故欲恒其德,在定其志而已。卫之共姜,赋《柏舟》自誓,其辞曰:‘之死矢靡它。’又:‘之死矢靡慝。’卒践其言,非前事可师也与?”

  或又曰:“礼,女未庙见而死,归葬于母氏之党。《周官》媒氏禁迁葬与嫁殇者”,故邴原女没,不从魏武之命与仓舒合葬,今戴氏女未昏而哭其夫,留事舅姑,抚叔之子为子,将终身焉。死可以合葬否与?”应之曰:“《诗》言之矣,‘谷则异室,死则同穴。’以言未共牢而食者也,戴女既殡于金,则舅姑得葬其妇。嗣既立,则子职得葬其母。事虽近于嫁殇,议礼者似宜通其变焉。”叟耄矣,不能俟贞女坊表之年,信其立志之专,而特书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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