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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传办要件统归内务府大臣行文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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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七年十一月初三日) 再,臣未交卸以前,两次接造办处来文,俱称移会两淮盐督并附红单两件,内开预备皇后所用活计等因。 查各省承办上用物件,向例或由内务府大臣咨明督抚,或由织造转咨督抚筹款办理。造办处系内务府之司官,只有移会织造监督之文,并无径咨各省督抚之事。至此次来文俱称移会两淮盐督。 查两淮只有盐政,并无盐督。自道光十一年裁撤盐政,归并总督兼管,迄今已近四十年。在京各衙门无不周知,造办处岂不知之而杜撰一两淮盐督之名,滋人疑虑,殊不可解。本朝设立内务府衙门,其总管大臣即以内阁部院大臣为之,将前明宦寺擅权征求外省之弊革除净尽,实为千古善政。内务府之堂官、司官与部院之堂官、司官体制相同,部院行文于督抚皆用堂官之印,不列各司之衔,则内务府行文于督抚亦应用堂官之印,不列各司之衔。除将两次来文抄送军机处查核外,相应奏明请旨,敕下该衙门,嗣后遇有传办要件,统归内务府大臣行文督抚,不宜径由造办处移会,以符定制而杜弊端。理合附片陈明,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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