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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实录院申请札子


  奉敕修撰英宗皇帝一朝实录。伏以先帝功德之美,覆被天下,宜载方策,传之无穷。而未有日历,至于时政记、起居注,亦皆未备。今此论次,实忧疏略。其于搜访事迹以备撰述,尤在广博,使无阙遗。今取到修撰仁宗皇帝实录院行遣案卷看详,彼处累次陈情,乞搜探取借,应于合要照证文字前后条件。本院亦合如此施行,参详类次,作一并申请,具下项:

  一,文臣少卿监以上,武臣正刺史以上,或虽官品未至,而事业勋绩可书,及丘园之士,曾经朝廷奖遇,凡在先朝薨卒者,例合于实录内立传。欲乞朝廷特降指挥,下钤辖诸道进奏院,遍行指挥,仍札付御史台、开封府,及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入内、内侍省、阁门出榜晓示,应系英宗朝亡殁臣僚,合立传者,并令供给行状、神道碑、墓志等,仰本家亲属限日近修写,疾速附递缴纳,赴实录院。

  一,应先朝曾历两府两制杂学士、待制、台谏官,及正任刺史、阁门使,已上臣僚,或因赐对,亲闻圣语,或有司奏事,特出宸断,可书简册者,并乞付中书遍札送。已上臣僚,委令逐人速具实封供报,务要详悉,仍乞指挥进奏院,遍行指挥。应曾在先朝任上件官位,已经亡殁臣僚之家,亦许亲族编录,经所在官司缴进,不得虚饰事节,候到日并降付本院,以凭看详编修。所贵书成之日,免致疏略。

  一,乞下中书枢密院,自嘉祐八年四月至治平四年正月已前,应有臣僚进献文字,曾送史馆,或留在中书,铲刷名件,及下史馆,尽底检寻,降付本院。并宰臣与文武百僚,凡有奏请称贺上表,所降批答,亦乞检寻降下。

  一,乞下两省及司封、兵部、吏部、甲库、学士、舍人院,据实录院所阙宣敕及诏书除目告词,如移牒暂借,使画时检寻报应,不得稽缓。

  一,乞下礼宾院,具自嘉祐八年四月至治平四年正月八日已前,凡外蕃朝贡,所记本国风俗人物、道里土产,详实供报。

  一,先朝臣僚,有得罪谴谪者,乞下御史台、审刑院、刑部、大理寺,据实录院所要案牍,画时供借。

  一,乞下司天监,自嘉祐八年四月至治平四年,逐年具历日一本,供报当院。

  一,乞下三司,令自嘉祐八年四月至治平四年正月八日已前,应虫蝗水旱灾伤,及德音赦书蠲放税赋及蠲免欠负,并具实数,供报当院。

  一,乞下三司,自嘉祐八年四月至治平四年正月八日已前,应有制置钱谷税赋茶盐及榷酒等,凡干臣僚章疏论议废置事件,具录供报当院。

  一,都水监河渠水利,凡有论议改更,礼部但系郡国所申祥瑞,贡院但干改更贡举条制,太常寺礼院但干礼乐制作事,三司户部每遇户口升降,已上官司,自嘉祐八年四月至治平四年正月八日已前,令子细检寻,供报本院,不得漏略。

  一,天圣元年,管勾修真宗皇帝实录所奉修撰官李维等公文,其间有事迹不圆处,合系中书枢密院三司检寻应副。又缘事件不少,窃虑差去手分,不得到里面检寻,是致逐时不检,到照证事件,乞传宣中书枢密院,据李维等合要照证修撰事迹名件,令合行手分等,尽底检寻应副,免致有妨修撰。奉御宝批,依奏。治平元年,修仁宗皇帝实录院,亦奏合于中书枢密院检寻,合要照证事件,乞依天圣初体例施行,并乞差中书应奉国史文字堂后官魏孝先、枢密院修时政记主事刘孝先,候见当院书库官等,将到合要检寻事件,立便收接检寻应副。又曾乞差中书枢密院编文字官,及乞于三司、审刑院、大理寺属官内选差一员,各令应副检寻文字,今来本院合要中书枢密院检寻文字照证编修,欲乞依天圣、治平初体例施行。

  一,乞下管勾往来国信所,契勘嘉祐八年四月至治平四年正月末以来,所差入国接伴馆伴官等,正官借官簿等册并语录,权借赴当院,照证修纂,仍不妨彼所使用。

  一,乞下玉牒所,取英宗皇帝玉牒一本照会。

  一,乞下中书编机房,合要嘉祐八年四月至治平四年正月八日已前,除改麻制文字照会。

  一,本院但干修实录,于诸处检借文字,并须当职官员封记往还,疾速应付。

  一,乞下尚书司封,疾速检借嘉祐八年四月至治平四年正月八日已前,中书除改百官官位姓名敕黄,照证修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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