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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中书舍人印及合与不合通签中书外省事札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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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检会中书外省,昨准门下省连到详定官制所状内事件,有合申明下项: 一,检会官制所元丰四年十月七日上殿札子,元拟门下省印、给事中印,奉圣旨,门下省印、尚书省印、门下给事中印、中书舍人之印,尚书列曹,别具考定取旨,余两省官并省务,并用给舍印。臣今看详,通进司文字,既隶给事中,合使门下给事中印。 一,给事中厅状勘会,请到门下外省印,未委合于何处收掌。臣今看详,上件印,合系散骑常侍收掌,如阙,则以次官。 一,给事中厅状,四月二十九日准详定官制所发到状二件,为分拨人吏并院子事,各系申门下外省,今来未审系是何官书判施行。臣今看详,应申门下外省文字,合系本省散骑常侍以下通签书。 一,状后门下外省批已施行外,五月六日送中书外省施行讫,即却缴送合属去处。臣今看详,逐项事件,并只是指挥门下外省及给事中厅,其中书外省,虽准批送施行,即未有定制。中书外省及舍人厅事务明降指挥,兼官制所状内一项,称两省官并省务并用给舍印,又一项称门下外省印,合系散骑常侍收掌,如阙,即以次官。是则中书舍人及中书外省,各合有印。今来已有中书外省印,其中书舍人之印,即未给到,未应得官制所状内元定指挥及右省官,除逐厅各有分职外,其外省事务,见今中书舍人与起居舍人通签。若将来常侍以下至正言员足,消与未消,逐一通签。如不通签,即未审合系是何官书判施行。如合通签,亦乞明降指挥。 右取进止。 贴黄:今后因逐司申明立法,有与别司事体相同者,乞令便据逐司事务立条,责免。更有申请,重烦圣听,兼免逐司事体相同,施行不一。如允臣所奏,乞立此条,令今后应干修条处并依此。又舍人谏官,旧各有印,盖缘本职文字,虑有事干机密,难就别官用印。故事,中书舍人判省杂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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