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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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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职官志·大晟府》) 以大司乐为长,典乐为贰。 次曰大乐令,秩比丞。 次曰主簿、协律郎。 又有按协声律、制撰文字、运谱等官,以京朝官、选人或白衣士人通乐律者为之。 又以武臣监府门及大乐法物库,以侍从及内省近侍官提举。所典六案:曰大乐,曰鼓吹,曰宴乐,曰法物,曰知杂,曰掌法。 国朝礼、乐掌于奉常。 崇宁初,置局议大乐;乐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礼、乐始分为二。五年二月,因省冗员,并之礼官;九月,复旧。 大观四年,以官徒廪给繁厚,省乐令一员、监官二员,吏禄并视太常格。 宣和二年,诏以大晟府近岁添置冗滥徼幸,罢不复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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