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杨维桢
>
杨维桢诗集
|
上页
下页
法吏
其一
法吏本止虐,非以虐为屠。
仁君除肉刑,仁吏泣丹书。
况以私怒逞,锻炼及非辜。
冥理绝好还,天网元弗疏。
怀哉沈姆⑴诫,可但惧焚如。
⑴ 沈姆,齐沈冲母也
其二
民有杀长吏,于理大悖之。
仁人根所自,吏德久已离。
击之柱后法,辇火救焚辎。
彼哉汉儒论,残贼忧软罢。
愿言敷国惠,以膏残民痍。
梦远书城(
guxuo.com
)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