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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书、门下牒御史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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牒: 奉敕: “籍没资财,不明罪犯;税外科配,岂顾章程?致使衔冤,无由仰诉,不有察视,孰当举明。所没庄宅、奴婢,一物已上,并委观察使据元没数,一一分付本主。纵有已货卖破除者,亦收赎却还。其加征钱、米、草等,亦委观察使严加禁断,仍榜示村乡,使百姓知委。判官崔廷等,名叨参佐,非道容身;刺史柳蒙等,任窃藩条,无心守职。成此弊政,害及平人,抚事论情,岂宜免戾?但以罪非首坐,法合会恩,亦以恩后加征,又已去官停职,俾从宽宥,重此典常。其恩后加征草,及柳蒙、陶锽、李怤、张平、邵膺、陈当、刘文翼等,宜各罚两月俸料,仍书下考。余并释放。” 牒至,准敕故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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