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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狱辩


  搢绅先生牧于东郡,绳属吏有公于狱者。某适次于座,乘间咨其所以为公之道。先生曰:“吾每窥辞牒,意其曲直,指而付之,彼能立具牍,无不了吾意,亦可谓尽其公矣。”某居席之末,不敢以非是为决,及退而辩其公。

  且《传》曰:“君所谓否,臣献其可,君所谓可,臣献其否,是欲弥缝其不至也。”及君可亦可,君否变否,故平仲罪邱据踵君之意,叔向讥乐王鲋从君者也。所以知询于愚,或有得也;尺先其寸,或有长也。皆庸其涓滴,将助其广大也。况末世纤狡,内荏外刚,乌有不尽其辞,而能必究其情乎?使居上者得其情,属踵而诘之,可谓合于理,未足言公也。若居上者异于见,远于理,亦随而鞫之,取协于意,所谓明于不法,乌可谓公哉?

  且不师古之言,非不可为也,为之不能远;不由礼之事,非不可行也,行之不能久;故君子尽心法古,动必本礼,将远而不泥,久而不乱也。若乃告诸狱任意以为明,其属徇己以为公,使怀幸者有窥进之路,挟邪者有自容之门矣。矧丛棘之内,辛楚备至,何须而不克?而况承执政指其所欲哉?呜呼!欲人之随意者,吾见乱其曲直矣;乐人之附已者,吾见汨其善恶矣。而犹伐其治,誉其公,无乃瞽者炫别诸五色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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