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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俗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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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丑 为善之人,非独其宗族亲戚爱之,朋友乡党敬之,虽鬼神亦阴相之。为恶之人,非独其宗族亲戚恶之,朋友乡党怨之,虽鬼神亦阴殛之。故“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 见人之为善,我必爱之;我能为善,人岂有不爱我者乎?见人之为不善,我必恶之;我苟为不善,人岂有不恶我者乎?故凶人之为不善,至于陨身亡家而不悟者,由其不能自反也。 今人不忍一言之忿,或争铢两之利,遂相构讼。夫我欲求胜于彼,则彼亦欲求胜于我;仇仇相报,遂至破家荡产,祸贻子孙。岂若含忍退让,使乡里称为善人长者,子孙亦蒙其庇乎? 今人为子孙计,或至谋人之业,夺人之产;日夜营营,无所不至。昔人谓为子孙作马牛,然身没未寒,而业已属之他人;仇家群起而报复,子孙反受其殃。是殆为子孙作蛇蝎也。吁,可戒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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