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王阳明 > 三征公移逸稿 | 上页 下页 |
批右江道移置凤化县南丹卫事宜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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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初十日 据副使翁素呈:“议得南丹卫城垣,并凤化县城垣合用银两。”看得,该道议于八相应,人心乐从。其筑立城垣,起造公廨等项,料价工食,一应合用银两,既经该道守巡官公同计议停当。南丹卫该银三千六百四十五两,凤化县该银三千一百七十六两,其食米南丹卫一万石,凤化县八千石,每石价银三钱,共该银五千四百两。见今各处仓廒,贮有粮米,尚够支给。候缺米之日,照数给价;先各量支一半,收贮听用,南丹卫一千五百两,凤化县一千二百两,准议于南宁府库贮军饷银内支给。 该道各官,仍要推选力量廉能官各一员,委同该卫指挥孙纲及该县掌印哨守官,亲至南宁府照数支出,三面秤对,匣收领,付宾州库寄贮。置立支销文簿,该道用印钤记,各付一本收执,每用银两,即同该州官开封动支,照数登记,务在实用,不得花费分毫,工完之日,开数缴报,通将各支销簿会合查考。 该道守巡官仍要不时亲诣调度督促,工程务在精致坚牢,永久无坏,当兹盗贼荡灭之余,况又秋冬天气,正可及时工作。各官务在上紧催督,昼夜鸠工,不日而成,一则可以速屯防守之官兵,二则可以不防来岁之农作。城完之日,本院自行旌保擢用,决不虚言。 各官视官事须如家事,刻刻尽心,仰称朝廷之官职,中副上司之委任;内以建自己之功劳,外以垂一方之事业;岂不事立身劳,功成名显,垂誉无穷者哉?若其因循玩惕,绩废事,非独自取败坏,抑且罪现难逃。仰该道备行各官查照施行,期务体勤勤嘱付之意,毋负毋负!此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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