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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广东韶州府留兵防守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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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本院募兵选士,欲弭盗安民,正恐地利不能齐一,措置或有未周,故期各官酌量润色,务求尽善可久。今据该府各县所呈,非惟不能弭盗,而适以启盗;非徒不能安民,而又以扰民;此岂本院立法之初意哉?行仰各县掌印官,务体本院立法不得已之意,各要酌量事势,通融审处,苟无不尽之心,自无难处之事,兵法谓:“守则不足,攻则有余。”今各县所留之兵,止于防守;而兵备所选之士,将以剿袭。防守之兵,虽老弱皆可以备数;而张威剿袭之士,非精锐不可以摧锋而陷阵。况各县所留尚有三分之二,而兵备所取止得三分之一,其于大势未便亏损。今取三分之一,而遂以为地方不复可守,假使原数止此,亦将别无措置之方耶?又况剿袭之兵既集,则兵威日振,声东击西,倏来忽往,贼将瞻前顾后,自然不敢轻出;各县防守愈易为力,此于事理亦皆明白易见。各官类皆狃于因循,惮于振作,惟知取私便之为利,而不知妨大计之为害。宜各除去偏小之见,共为公溥之谋。若复推调迟延,夹攻在迩,已经奏有成命,苟误军机,定以军法从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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