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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


  二 卫所制度

  明太祖即皇帝位后,刘基奏立军卫法(《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明史》卷八九《兵志·序》说:

  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盖得唐府兵遗意。

  这制度的特点是平时把军力分驻在各地方,战时才命将出师,将不专军,军不私将,军力全属于国家。卫所的组织,《明史》卷九〇《兵志》二《卫所门》记:

  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以成军。

  卫有指挥使,所有千户百户。总旗辖五十人,小旗辖十人。各卫又分统于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司有都指挥使,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和治民事的布政使司,治刑事的按察使司,并称三司。洪武二十六年(1393)时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七(北平、陕西、山西、浙江、江西、山东、四川、福建、湖广、广东、广西、辽东、河南、贵州、云南、北平三护卫、山西三护卫)。行都司三(北平、江西、福建)。留守司一(中都)。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成祖以后,多所增改,都司增为二十一(浙江、辽东、山东、陕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河南、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大宁、万全、山西、四川行都司、陕西行都司、湖广行都司、福建行都司、山西行都司)。留守司二(中都、兴都)。内外卫增至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三百五十九。[8]

  〔[8]按《明史·职官志》五:“计天下内外卫,凡五百四十有七,所凡二千五百九十有三。”〕

  全国卫军都属于中央的大都督府。大都督府掌军籍,是全国的最高军事机关。洪武十三年(1380)分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洪武二十六年定分领在京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卫所。其组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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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府设左右都督各一,掌治府事。成祖以后,又改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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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都司分隶于各都督府,其组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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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都督府相配合的机关是兵部,长官为兵部尚书,“掌天下武卫官军选授简练之政令”,其下设四清吏司,各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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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督府是统军机关,各省、各镇镇守总兵官、副总兵都以三等[9]真署都督及公、侯、伯充任。有大征讨,则由政府指派挂诸号将军[10]或大将军、前将军、副将军印总兵出,事定缴印回任。明初开国时,武臣最重[11],英国公张辅兄信,至以侍郎换授指挥同知。武臣出兵,多用文臣参赞,如永乐六年(1408)黔国公沐晟讨交阯简定,以尚书刘俊参军事。宣德元年(1426)成山侯王通讨交阯黎利,以尚书陈洽参赞军务。正统以后,文臣的地位渐高,出征时由文臣任总督或提督军务,经画一切,武臣只负领军作战的任务。如正统六年(1441)麓川之役,定西伯蒋贵充总兵官,以兵部尚书王骥总督军务,正统十四年讨福建邓茂七,宁阳侯陈懋为总兵官,以刑部尚书金濂提督军务。

  〔[9]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

  〔[10]《明史》卷六八《舆服志》四:“武臣受重寄者,征西镇朔平蛮诸将军银印虎纽,方三寸三分,厚九分,柳叶篆文。洪武中尝用上公佩将军印,后以公侯伯及都眘充总兵官,名曰挂印将军。有事征伐,则命总兵佩印以往,旋师则上所佩印于朝。”卷七六《职官志》五:“其总兵挂印称将军者,云南曰征南将军,大同曰征西前将军,湖广曰平蛮将军,两广曰征蛮将军,辽东曰征虏前将军,宣府曰镇朔将军,甘肃曰平羌将军,宁夏曰征西将军,交阯曰副将军,延绥曰镇西将军(诸印洪熙元年制颁)。其在蓟镇、贵州、湖广、四川及儧运淮安者,不得称将军桂印。”〕

  〔[11]《明史》卷一四五《张玉传》:“洪熙初,帝尝谓英国公辅:‘有兄弟可加恩者乎?’辅顿首言:‘輗、軏蒙上恩,借近侍,然皆奢侈,独从兄侍郎信贤可使也。’帝召见信曰:‘是英国公兄耶?’趣武冠冠之,改锦衣卫指挥同知,世袭。时去开国未远,武阶重故也。”〕

  成化元年(1465)讨大藤峡瑶,都督同知赵辅为征夷将军,以左佥都御史韩雍赞理军务。同年出兵镇压荆、襄农民暴动,抚宁伯朱永充靖虏将军,以工部尚书白圭提督军务。三年讨建州,武靖伯赵辅充总兵官,以左都御史李秉提督军务。从此文臣统帅,武臣领兵,便成定制。在政府的用意是以文臣制武臣,防其跋扈。结果是武臣的地位愈来愈低。正德以后幸臣戚里多用恩幸得武职,愈为世所轻。在内有部、科,在外有监军、总督、巡抚,重重弹压,五军都督府职权日轻,将弁大帅如走卒,总兵官到兵部领敕,必须长跪,“间为长揖,即谓非体”。到了末年,卫所军士,虽一诸生,都可任意役使了。

  各省都指挥使是地方的最高军政长官,统辖省内各卫所军丁,威权最重。在对外或对内的战事中,政府照例派都督府官或公、侯、伯出为总兵官,事后还任。明初外患最频的是北边的蒙古,派出边地防御的总兵官渐渐地变成固定,冠以镇守的名义,接着在内地军事要害地区也派总兵官镇守,独任一方的军务。又于其下设分守,镇守一路;设守备,镇守一城或一堡。至和主将同城的则称为协守。总兵之下,有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守备、把总等名号。总兵是由中央派出的,官爵较高,职权较专,都指挥使是地方长官,渐渐地就成为总兵官的下属了。后来居上,于是临时派遣的总兵官驻守在固定的地点,就代替了都指挥使原来的地位了。

  总兵官变成镇守地方的军事统帅以后,在有战事时,政府又派中央大员到地方巡抚,事毕复命,后来巡抚也成固定的官名,驻在各地方。因为这官的职务是在抚安军民,弹压地方,所以以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派充。因为涉及军务,所以又加提督军务或赞理军务、参赞军务名义。巡抚兼治一方的民事和军务,不但原来的都、布、按三司成为巡抚的下属,即总兵官也须听其指挥。景泰以后因军事关系,在涉及数镇或数省的用兵地区,添设总督军务或总制、总理,派重臣大员出任。有的兵事终了后即废不设,有的却就成为长设的官。因为辖地涉及较广,地位和职权也就在巡抚之上。末年“流寇”和建州内外夹攻,情势危急,政府又特派枢臣(兵部尚书)外出经略,后来又派阁臣(大学士)出来督师,权力又在总督之上,这样层层整叠地加上统辖的上官,原来的都指挥使和总兵官自然而然地每况愈下,权力日小,地位日低了。综合上述诸情形,从下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明代地方军政长官地位的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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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所军丁的总数,在政府是军事秘密,绝对不许人知道。[12]甚至掌治军政的兵部尚书,和专司纠察的给事、御史也不许预闻。[13]我们现在就《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三记载看,洪武二十五年的军数如下表(2)。

  在京武官……2747员 在外武官……13742员
  军士……206280人 军士……992154人
  马……4751匹 马……40329匹

  总数超过一百二十万。洪武二十六年以后的军数,按卫所添设的数量估计,应该在一百八十万以上。明成祖以后的军数,约在二百八十万左右。[14]万历时代的军数如下表[15]:

  各镇军马数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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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额:永乐以后 现额:万历初年

  ▲包括马驼牛骡在内

  〔[12]敖英《东谷赘言》下:“我国初都督府军数,太仆寺马数,有禁不许人知。”〕

  〔[13]陈衍《槎上老舌》:“祖制五府军外人不得预闻,唯掌印都督司其籍。前兵部尚书邝埜向恭顺侯吴某索名册稽考,吴按例上闻,邝惶惧疏谢。”《明史》卷八九《兵志》一:“先是,京师立神机营,南京亦增设,与大小二教场同练军士,常操不息,风雨方免。有逃籍者,宪宗命南给事御史时至二场点阅。成国公朱仪及太监安宁不便,诡言军机密务,御史诘问名数非宜。帝为罪御史,仍令守备参赞官阅视,著为令。”〕

  〔[14]《明史》卷九一《兵志》,弘治十四年(1501)兵部侍郎李孟旸《请实军伍疏》,“天下卫所官军原额二百七十余万。”〕

  〔[15]《大明会典》卷一二九至一三〇各镇分例。〕

  明初卫所军士的来源,大概可分四类,《明史》卷九〇《兵志》二记:

  其取兵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从征者诸将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归附则胜国及僭伪诸降卒。谪发以罪迁隶为兵者。其军皆世籍。

  从征和归附两项军士都是建国前后的旧军。谪发一项则纯以罪人充军。名为恩军[16],亦称长生军[17]。如永乐初屠杀建文诸臣,一人得罪,蔓连九族外亲姻连都充军役[18]。成化四年(1468)项忠平荆、襄农民暴动,俘获三万余人,户选一丁戍湖广边卫(《明史》卷一八七《项忠传》)。都是著例。

  〔[16]《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二:“洪武二十七年(1394)四月癸酉,诏兵部凡以罪谪充军者,名为恩军。”〕

  〔[17]陆容《菽园杂记》八:“本朝军伍皆谪发罪人充之,使子孙世世执役,谓之长生军。”〕

  〔[18]黄佐《双槐岁钞》四:“齐(泰)、黄(子澄)奸恶九族外亲姻连亦皆编伍,有遍一县连蔓尽而及他邦者,人最苦之。”〕

  除以上三项外,第四类是垛集军,是卫军最大的来源。《明史》卷九二《兵志》四说:

  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为军,卫所无缺伍,且有羡丁。……成祖即位,遣给事等官分阅天下军,重定垛集军更代法。初三丁已上垛正军一,别有贴户,正军死,贴户丁补。至是令正军、贴户更代,贴户单丁者免,当军家蠲其一丁徭。

  平民一被佥发充军,便世世子孙都入军籍,不许变易。民籍和军籍的区分极为严格[19]。民户有一丁被垛为军,政府优免他的原籍老家的一丁差徭,以为弥补。军士赴戍所时,宗族为其治装,名为封桩钱[20]。在卫军士除本身为正军外,其子弟称为余丁或军余,将校的子弟则称为舍人。宣德四年(1429)定例免在营余丁一丁差役,令其供给军士盘缠(《大明会典》卷一五五)。边军似乎较受优待,如辽东旧制,每一军佐以三余丁[21]。内地的余丁亦称帮丁,专识操守卒往来费用[22]。日常生活则概由政府就屯粮支给,按月发米,称为月粮。其多少以地位高下分等差。洪武时令在京在外各卫马军月支米二石,步军总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军一石。守城者如数给,屯田者半之[23]。恩军家四口以上一石,三口以下六斗,无家口者四斗。月盐有家口者二斤,无者一斤(《明史》卷八二《食货志》六俸饷)。衣服则岁给冬衣棉布棉花夏衣夏布,在出征时则例给胖袄鞋裤(《明史》卷一七七《王复传》)。

  〔[19]《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洪武十三年(1380)五月乙未,诏曰:军民已有定籍。敢有以民为军,乱籍以扰吾民者禁止之。”〕

  〔[20]宋濂《宋学士文集》补遗三《棣州高氏先莹石表辞》:“北兵戍南土者,宗族给其衣费,谓之封桩钱。”这名称到明代也仍沿用。〕

  〔[21]《明史》卷二三《潘埙传》:“故事每军一,佐以余丁三。”〕

  〔[22]《明史》卷二〇五《李遂传》:“嘉靖三十九年(1560)江北河池营卒以千户吴钦革其帮丁,驱而缚之竿。帮丁者操守卒给一丁资往来费也。”〕

  〔[23]《明史》卷一七七《李秉传》:“景泰二年(1451)上边备六事,言:‘军以有妻者为有家,月饷一石,无妻者减其四。即有父母兄弟而无妻,概以无家论,非义,当一体增给。’从之。”同书卷二〇五《李遂传》,“旧制南军有妻者月粮米一石,无者减其四。春秋二仲月,米石折银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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