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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配典吏侯必隆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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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世以来天下以吏奸为病,士大夫临事惴惴然,惟恐吏之欺己,驭之以束縳,事无大小,一切以法绳之,当职以为“不必立的,无罪不必寻,有罪不必恕”为得之矣。本司诸吏颇似谨畏,从前固有违慢者,当职谅其不及,每每止于薄惩。尔辈非但不敢欺,直不忍欺可也。侯必隆何为者?輙敢于呈押之时脱套花字,于行移之后揍掇公文,显然面谩,行其胸臆,此非先有无忌惮之心而后动于恶乎?送之有司,自称为“无他情弊”,殊不思情莫恶于脱套,弊莫大于揍掇,岂必计嘱取受而后谓之情弊哉?看来此吏于诸吏中颇机警而胆最大,以小人之小有才,不施之于奉公而施之于罔上,若以姑息行之,留此人在案中,将来必为司存无穷之蠧!矧所犯关系台纲,虽欲恕之,不可得也。侯必隆决脊杖十五,刺配千里州军,本当更搥碎右指以为箝纸尾作弊者之戒,姑以赃状未明,特免。断讫长枷台前五日押发,仍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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