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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王公主初定岁禄


  九年,定诸王、公主岁供之数。亲王岁支米五万石,钞二万五千贯,锦四十匹,纻丝三百匹,纱罗各一百匹,绢五百匹,冬夏布各一千匹,绵二千两,盐二百引,茶一千斤,马匹草料月支五十匹;靖江王府岁米二万石,钞一万贯,余比亲王减半,马匹草料月支二十匹。

  公主,未受封者,岁支纻丝一十匹,纱一十匹,罗一十匹,绢三十匹,夏布三十匹,木棉布三十匹,绵二百两;已受封者,庄田一所,岁收粮一千五百石,钞二千贯。

  亲王子男夫受封者,岁支纻丝、罗绢、冬、夏布、绵同公主,女半之;男已封郡王者,岁米六千石,钞二千八百贯,锦十匹,纻丝五十匹,罗二十五匹,纱二十五匹,绢一百匹,夏布一百匹,木棉布一百匹,绵五百两,盐五十引,茶三百斤,马匹草料月支十匹;女已受封及嫁者,岁米一千石,钞一千四百贯。亲王世子岁赐同郡王。

  郡王之子袭封者,比始封郡王减半,郡王女、县主已嫁者,岁米五百石,钞五百贯。后至二十二年,以物力不给,更定为今制。自初封十王之外,未有沾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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