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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明篇(6)


  勉者存其迹,不勉者存其神;存神之至,与天地同其信威。中庸言勉强则成功一,而张子以勉为非性,似过高而不切于学者。乃释此篇之旨,先言和乐而后言诚庄,则学者适道之始,必以和乐之情存诚而庄莅,然后其为诚庄也可继,驯而致之,圣人之至善合天,不越乎此。盖中庸所言勉强者,学问思辨笃行之功,固不容已于勉强;而诚庄乃静存之事,勉强则居之不安而涉于人为之偏。且勉强之功,亦非和乐则终不能勉;养蒙之道,通于圣功,苟非其本心之乐为,强之而不能以终日。故学者在先定其情,而教者导之以顺。古人为教,先以勺、象,其此意欤!

  生直理顺,则吉凶莫非正也。

  义不当死,则慎以全身,义不可生,则决于致命,直也。气常伸而理不可屈,天所命人之正者此也。

  不直其生者,非幸福于回,则免难于苟也。

  处安平而枉以幸福,必临难而苟于求免。凭气数之偶然,幸而得福者有矣;以正言之,刑戮之民尔。

  “屈伸相感而利生”,感以诚也;

  屈则必伸,伸则必屈,善其屈以裕其伸,节其伸所以安其屈,天地不息之诚,太和不偏之妙也。人能以屈感伸,敛华就实,而德自著;以伸感屈,善其得者善其丧,皆体天地自然之实理,修身俟命而富贵不淫,贫贱不屈,夭寿不贰,用无不利矣。

  “情伪相感而利害生”,杂之伪也。

  情,实也。事之所有为情,理之所无为伪。事可为而即为,而不恤其非理之实,以事起事,以名邀名,以利计利,则虽事或实然,而杂之以妄,幸而得利,害亦伏焉。

  至诚则顺理而利,伪则不循理而害,顺性命之理,则所谓吉凶,莫非正也;逆理则凶为自取,吉其险幸也。

  诚者,吾性之所必尽,天命之大常也。顺之则虽凶而为必受之命,逆则虽幸而得吉,险道也,险则末有不危者。故比干死而不与恶来同其诛,曹丕、司马昭虽窃大位而祸延于世。不可以屈伸之数,幸事之或有而不恤理之本无也。

  此章释《易传》之旨而决之于义利之分,为天道物理之恒,人禽存去之防,其言深切。学者近取而验吾心应感之端,决之于几微,善恶得失,判为两途,当无所疑矣。

  “莫非命也,顺受其正”。顺性命之理,则得性命之正;灭理穷欲,人为之招也。

  性命之理本无不正,顺之,则当其伸而自天佑之,当其屈而不愧于天。若灭理穷欲以徼幸者,非其性之本然,命之当受,为利害之感所摇惑而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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