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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柯
考工記:“半矩謂之宣,一宣有半謂之欘,一欘有半謂之柯。”半矩者,尺三寸三分寸之一。欘,斤柄,二尺;柯,斧柄,三尺。上古之事質,不别立尺度,即以斧斤之柄為則。柯長三尺,博三寸,厚一寸有半。凡為車之事,皆以此為法度。故爾雅曰:“柯,法也。”所謂其則不遠也,言其長短博厚之尺度,可近取則也。不然,則柯一直木耳,可任意為之,但求與斧孔相入耳,何所容其睨視,如《中庸》之所云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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