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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类是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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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传曰:“于内曰类,于外曰禡。”尔雅云:“是类是禡,师祭也。”郑氏因之,要未言所祭者何神也。今按类之为祭,名同而制不一。虞书“肆类于上帝。”周礼·大祝“宜于社,造于祖,设军社,类上帝。”此则上帝之祀有名为类者,而集传因之。然文王是时以服事殷而守侯度必无祭帝之理。其以文王为祭帝者,则公羊氏先受命之说,惑于秦之僭立帝畤,而因以诬圣也。然则此之言类者,与虞书、周礼大祝之类,名同而实异可知也。周礼“四曰类”,郑司农众曰:“三皇、五帝、九皇、六十四氏。” 郑康成曰:“日月星辰,运行无常,以气类为之位。”许慎曰:“以事类祭天神。”天神者,统于天之神,即康成所谓日月星辰,非上帝也。《周礼》以次之四望之下,天神不宜后于地祇,则事兼人鬼。司农以为先代有天下者之祭,亦通。盖礼天神者,必配以人鬼,以为之依,则类祭日月星辰,而以三皇、五帝、九皇、六十四氏配焉。礼之所宜,抑告兴师之故于前王,或所伐之国为其苗裔,庶妥之而俾无怨恫也。此之类祭,盖谓此矣。 上帝之祀,与天神先代帝王之祭,俱谓之类者,类祭之礼,无坛有兆,舜方摄政,不得郊而见帝于圜丘,故降杀而用类礼,兼上帝天神而合祀之。后世因以为王者师祭之礼,武、周所谓“底商之罪,告于皇天上帝、所过名山大川”是也。 类之为言聚也。以事类云者,所宜致告之神,聚而合祀,不似凡祭之专有所事,而牲牷币玉之文亦减焉。或兼上帝,或断自天神以下,唯事之所宜,礼从简而与事称也。舜摄廵狩之典,周礼大祝定于成王之后,故有类上帝之礼。文王终守侯服,则唯祭天神人鬼,而不及上帝,要以事类底告,故均可名之曰类。然其隆杀之别,固不可引彼以证此也。再考周礼·小宗伯:“凡大灾,类社稷宗庙则为位。”是社稷宗庙亦有类名,亦但以事故合祭告之,有兆位而不为坛,斯可名曰类,益知类不必定祀上帝矣。若禡之异于类者,毛公以于内、于野为分,尔雅、说文俱统言师祭,则禡所祭告之神,即类之所祭告也。师未出而为兆于国以祭,曰类;已出次舍,为表“于所次以祭,曰禡。”故郑康成谓“与田祭表貉(音骂)之貉同”,郭璞亦曰“禡于所征之地。”盖地异而祝号不殊也。集传乃谓“祭黄帝及蚩尤”,不知何据。且祀主黄帝而并享蚩尤,亡论贞邪殊类,而生为仇敌,死共兆位,亦何异拓拔氏之以尔朱荣侑其祖乎?汉儒之必不可毁者,此类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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