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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四 奔丧(2)


  闻丧不得奔丧。

  此谓如卫公子□,鲁子家羁之类,从君淹恤在外及有故出奔不得返者,后世割据分争,亦恒有之也。

  哭尽哀,问故,又哭尽哀,乃为位,括发,袒,成踊。袭,绖绞带,即位。拜宾,反位,成踊。宾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反位。若有宾后至者,拜之成踊,送宾如初。于又哭,括发袒成踊。于三哭,犹括发袒成踊。三日成服。于五哭,拜宾送宾如初。

  此亦为父母之丧也。“为位”者,具哭位于其门外,如朝夕哭位,子姓宗族或有从者及宾客各继而南以西也。言“袭”者,先此袒也。为位,则宾吊之矣。五哭而止者,殡不在,兄弟子姓不具,不得成礼。五哭已,主人自哭于次也。不言次者,或于馆不得具倚庐,宿于外寝可也。三括发为父也,母亦一括发而再免。凡言“五哭”者,以不得与于葬,准既夕二哭也。

  若除丧而后归,则之墓,哭成踊。东括发,袒,绖,拜宾成踊。送宾,反位,又哭尽哀,遂除,于家不哭。主人之待之也,无变于服,与之哭,不踊。

  “则”,急辞,未至家先之墓也。“东括发”者,先北面哭已,乃即墓东之位也。“除”,除其绖也。“于家不哭”者,闻丧时已即所馆备行居丧之礼矣。“主人”,谓在家者。“无变于服”,深衣素委貌可也。哭而不踊,哀已杀也。此及上节,拜宾皆不论适庶,其礼并同,盖在外则不嫌于丧主,除丧而归则丧主已释服,不以吉干凶,故奔丧者自拜送也。

  自齐衰以下,所以异者,免麻。

  谓自齐衰以下服除而奔哭于墓者,免而麻绖,不袒括而已。若己虽除丧而主人犹未除,则主人服其受服,为之拜宾送宾。主人已除,则一如上文。

  ▲右第五章。此章记在外不得奔丧,服除而后归之礼。非奔丧也,而附于奔丧者,其情事同也。

  凡为位,非亲丧,齐衰以下。

  此言自齐衰以下闻丧不得奔,而就己所居处哭而成服之礼。或身居异国,而死者没于其家,或死者先在异国,因而身没不得归殡,己居本国而遥哭之,其礼并同。哭必为位,三日哭而后成服。

  皆即位,哭尽哀,而东免绖,即位,袒,成踊,袭。拜宾,反位,哭,成踊。送宾,反位,相者告就次。三日五哭,卒。(卒,子律反。)

  “次”,所居寝门外为次也。“三日五哭”者,杀于亲丧,初闻丧夕一哭,余二日各朝夕哭。“卒”,哭止也。

  主人出送宾,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哭止,相者告事毕。

  “众主人”者,己之子。所以有“众主人兄弟”者,或己在外而兄弟子姓从己,或己本在国与兄弟同国而居,遥哭在外亡者,己亲且长,皆就己而哭之也。

  成服,拜宾。

  五哭之明日乃成服,哭止矣。宾至则即位,哭而拜之。“拜宾”者,非殡宫不嫌为丧主。

  若所为位家远,则成服而往。

  此专言死者在外,兄弟群居本国,于中惟亲且长者为主而为位于其家,众兄弟皆往哭。若所为位者家远,不一日可至,则闻丧必哭,更自为位焉可也。然成服必往亲长者之家,同居于次,盖丧必聚处而厚亲疏之别也。

  ▲右第六章。此章记齐衰以下不得奔丧之礼,惟为母齐衰则不用此礼。

  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小功,至门而哭。缌麻,即位而哭。

  “齐衰”,通三月而言。“乡”,闾门。“哭”,则不绝声以至于位,亲者哀弥重也。“即位”,北面之位。哭者举哀以成礼,若情至涕泣,或有过此者,固不禁也。

  ▲右第七章。此章记奔丧之哭节。

  哭父之党于庙,母妻之党于寝,师于庙门外,朋友于寝门外,所识于野张帷。

  “父子党”,同姓无服者也。“于庙”者,一本之谊。“于寝”者,私恩也。师尊而友亲,故各于寝、庙门之外。“所识”,谓尝以礼相见者。“张帷”为位,则非野哭矣。此哭次与《檀弓》小异。旧说以为殷、周礼异,未知是否。

  凡为位不奠。

  为位以成礼,灵所不依,不设奠也。

  ▲右第八章。自此以下六章皆记不得奔丧而遥哭之礼。疏属虽有服,不奔可也。

  哭天子九,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

  凡遥哭皆准殡前之哭数,天子七日而殡,诸侯五日而殡,大夫、士三日而殡,每加二者,小敛、大敛也。惟朝哭括袒备礼,夕哭不数。“士三”者,通大、小敛朝哭为一,前云“三日五哭”者,兼夕哭数之。

  大夫哭诸侯,不敢拜宾。

  哭其旧君也。“不敢拜宾”,己不敢为主也。

  诸臣在他国,为位而哭,不敢拜宾。

  “在他国”,使于邻国也。

  与诸侯为兄弟,亦为位而哭。

  此公子出亡及诸侯之姑姊妹嫁于诸侯者。大夫哭诸侯不言“为位”,此节不言“不敢拜宾”,互文见之。

  凡为位者壹袒。

  “壹”,与“一”通。“一袒”,初哭也。再哭则免而不袒。

  ▲右第九章。

  所识者吊,先哭于家而后之墓,皆为之成踊,从主人北面而踊。(为,于伪反。)

  “所识”,通朋友而言。亦谓死时已有他适,归不及殡而追吊之。不谓之奔者,非以奔故归也。朋友之道礼为重,吊必于宫,后之墓,礼胜情也。“皆”,谓家与墓也。从主人,主人倡踊也。“北面”者,位虽在东,踊时必北面,因此见凡踊必北面,在宫乡殡,在墓乡墓。

  ▲右第十章。

  凡丧,父在父为主,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丧。

  谓妻子之丧也。“为主”者,拜宾送宾。

  亲同,长者主之;不同,亲者主之。(长,丁丈反。)

  此谓兄弟之丧也。非宗子莫相为长,就其亲而序长耳。此以申释第六章“若所为位家远”之义,虽遥哭必有主也。

  ▲右第十一章。

  闻远兄弟之丧,既除丧而后闻丧,免袒成踊。拜宾则尚左手。

  “闻”,在他国闻之也。“远兄弟”,小功以下者。凡丧礼言“兄弟”者,上兼诸父,下兼子姓之辞。小功、缌虽不税服,然必为之袒免成踊,笃于一本也。“尚左手”者,左手在上,吉拜也。以不税,故不备凶。

  ▲右第十二章。

  无服而为位者惟嫂叔及妇人降而无服者,(十七字句)麻。

  “为位”,亦闻丧于异国也。“妇人降而无服者”,谓为父后者,为出母及族姑姊妹女子出嫁者。“麻”,吊服加牡麻绖。

  ▲右第十三章。

  凡奔丧,有大夫至,袒拜之,成踊而后袭。于士,袭而后拜之。

  “凡”者,通斩衰以下之辞,谓主人为士者言之也。“袒拜之”者,时方袒踊,绝踊而拜之也。“成踊”,更复终踊也。“袭而后拜”,终踊节;袭,即位乃拜也。

  ▲右第十四章。此章记奔丧拜宾之礼与初丧同;若奔丧者非主人,主人为之拜宾,奔丧者亦绝踊,待主人拜已而后成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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