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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五 祭统(2)


  及入舞,君执干戚就舞位。君为东上,冕而总干,率其群臣以乐皇尸。(乐,卢各反,下同。)

  此所言“君”者,摄君象也。凡大祀之乐,大司成帅国子以舞。“东上”,舞位最尊处。“总干”,《大武》舞之始。冕服象君,其余舞者皆弁服,象群臣。

  是故天子之祭也,与天下乐之;诸侯之祭也,与竟内乐之。冕而总干,率其群臣以乐皇尸,此与竟内乐之之义也。(竟,居影反。)

  “与天下乐之”者,扬雄所谓“宁神莫大于得四表之欢心”也。舞者有君臣之象,则合一国而同乐之义,言竟内而天下在其中矣。

  夫祭有三重焉:献之属莫重于祼,声莫重于升歌,舞莫重于《武宿夜》。此周道也。凡三道者,所以假于外而以增君子之志也,故与志进退,志轻则亦轻,志重则亦重。轻其志而求外之重也,虽圣人弗能得也。是故君子之祭也,必身自尽也,所以明重也。道之以礼,以奉三重而荐诸皇尸,此圣人之道也。(夫,防无反。道,徒到反。)

  天子之祭,献有九,祼居二焉。“声”,兼笙奏金奏而言。“升歌”,堂上之歌,朱弦疏越而歌《清庙》也。《武宿夜》,六成之始成,即总干山立,《乐记》所谓“备戒之已久”也。“宿夜”者,预戒之谓,故以名其曲。三者为礼乐之始事,敬其始所以接神于无朕也。重三道以增爱敬之志,因外以警内也。志重于内而后礼重于外,由内以生外也。内外交尽,质文相因,斯以为圣人之道。

  ▲右第五章。

  夫祭有馂,馂者祭之末也,不可不知也。是故古之人有言曰:“善终者如始,馂其是已。”是故古之君子曰:“尸亦馂鬼神之余也。(夫,防无反。)

  “知”,谓达其义也。知“善终如始”之义则必敬于祭矣。“馂”者,主人拜之,用盛礼,所谓“善终如始”也。“尸亦馂鬼神之余”者,天子诸侯先荐毛血燔燎,大夫士先阴厌,而后迎尸也。

  “惠术也,可以观政矣。”

  泽必下逮而施之有其等,推之而政理具矣。

  是故尸谡,君与卿四人馂;君起,大夫六人馂;臣馂君之余也。大夫起,士八人馂,贱馂贵之余也。士起,各执其具以出,陈于堂下,百官进,彻之,下馂上之余也。凡馂之道,每变以众,所以别贵贱之等而兴施惠之象也。(进,本馂字之误,子峻反。施,式智反。)

  “谡”,亦起也,变文言“谡”者,言其起谡谡然,众皆肃动也。“君与卿四人”者,君及三卿也。君于尸亦有臣道,故与大夫馂君同言“君余”。“士”,上士,执事之尊者;“八人”,其长也。“贵贱”,以爵言。“百官”,庶有司也,不与堂上之事,故馂于堂下。“彻之”者,言百官馂已乃彻也。“上下”,以职事言。“变”,犹降也。“兴”,发令也。施惠之道,愈降愈广,而贵贱有差,则恩泽遍及而分定不争。此节申上文“惠术”之义。

  是故以四簋黍,见其修于庙中也。庙中者,竟内之象也。祭者,泽之大者也。是故上有大泽则惠必及下,顾上先下后耳,非上积重而下有冻馁之民也。是故上有大泽,则民夫待于下流,知惠之必将至也,由馂见之矣。故曰:可以观政矣。(竟,居影反。夫,防无反。)

  “黍”,兼稷、粱而言。诸侯六簋,言“四簋”者,留二以待阳厌也。“修”,具也。四簋所容,可以遍馂,皆预具于庙中,不假外益,若君修政于庙堂而境内取治矣。“泽”,福也。夫人,尽人也。“待”,待其发政施仁也。下待上惠,民之欲也。豫民之欲而给之不劳,政理尽矣。此节申上文“可以观政”之义。

  ▲右第六章。

  夫祭之为物大矣,其兴物备矣,顺以备者也,其教之本与!(夫,防无反。与,以诸反。)

  “为物”,犹言为事也。尽仁孝,通幽明,故曰“大”。“兴物”,用物也。“顺以备”,因心备物以修顺德也。“教”,谓五教,皆以顺为德,而人君躬行孝道其本也。

  是故君子之教也,外则教之以尊其君长,内则教之以孝于其亲。(长,丁丈反。)

  “长”,官之正长。尊上孝亲,皆顺德也。惟躬行顺德以为之本。

  是故明君在上,则诸臣服从;崇祀宗庙社稷,则子孙顺孝。尽其道,端其义,而教生焉。

  君明则臣服,敬先则子孝,教必有本也。道尽于己而名义正,即此以立教也。

  是故君子之事君也,必身行之。所不安于上,则不以使下;所恶于下,则不以事上。非诸人行诸己,非教之道也。(恶,乌路反。)

  恕以施物而忠以尽己,教乃行焉,皆本诸身之道也。此二节皆以反复推明“教本”之义。

  是故君子之教也,必由其本,顺之至也,祭其是与!故曰:祭者,教之本也已。(与,以诸反。)

  身为教本而顺为德本,祭备大顺,教无不自此而立矣。孝子之情,事亡如存,不容自已,初非因民之待教于己,而始尽其爱敬于宗庙,而理之所推,感人心之同然,则有不爽者,斯以为德之至大也。

  ▲右第七章。

  夫祭有十伦焉。(夫,防无反。)

  “伦”,义类也。

  见事鬼神之道焉,见君臣之义焉,见父子之伦焉,见贵贱之等焉,见亲疏之杀焉,见爵赏之施焉,见夫妇之别焉,见政事之均焉,见长幼之序焉,见上下之际焉。此之谓十伦。(见,贤遍反。杀,所界反。别,必列反。长,丁丈反。下并同。)

  “政事”,发政施惠之事。“际”,交也。上下之交,无所不通而无壅绝也。祭以报本崇孝而为大顺之德,故于天下之理无所不顺,是以先王之制祭礼,推尽其义以事其亲,而十伦备矣。

  铺筵设同几,为依神也。诏祝于室而出于祊,此交神明之道也。(为,于伪反。)

  “同几”,与配食之妃其设一几。“依神”,令神相依也。“诏祝”,祝告祀事于尸也。“于室”者,馈熟时。“出于祊”者,绎祭事尸于门外也。夫妇异体而几同,从其魂气之同归而不为之殊,乃一人之神而两求之于室与祊,则又以神之无方而无所滞。同异异同之间,鬼神之本异于人者,幽明固然之理,故如其道以事之。

  君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庙门外则疑于臣,在庙中则全于君。君在庙门外则疑于君,入庙门则全于臣、全于子。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义也。

  “疑”者,未定之辞。称“君臣”者,天子诸侯之祖考皆其君也。尊统于一,故不言父。其言“全于子”者,通大夫、士亦不出迎尸也。

  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所使为尸者,于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此父子之伦也。(夫,防无反。行,胡郎反。)

  “北面”者,天子诸侯朝事,事尸于堂,席户外南面,而祭者北面也。人子于亲无所不屈,于子行而犹北面以事之,尊亲之至矣。

  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尸饮七,以瑶爵献大夫;尸饮九,以散爵献士及群有司:皆以齿明尊卑之等也。(散,苏亶反。)

  “瑶”,次玉石。“玉爵”“瑶爵”,皆容一升。“散爵”,雕木为之,容五升。“以”者,卑不为之洗也。“皆以齿”,各于其列以齿为先后也。此谓“九献之礼”也。“饮五”者,二祼尸不饮,不在数内,祼后朝践二饮,馈食二饮,食毕酳一饮,酳已,乃“献卿”也,言当“尸饮五”之后也。“饮七”者,献卿已,夫人酳尸,宾长献,又饮二而后“献大夫”也。“饮九”者,饮七而祼二,九献之礼备矣,长宾长兄弟更致于爵于尸,又饮二而后“献士”也。“群有司”者,执事堂下之庶士也。旧说以为此上公之礼。侯伯七献,尸饮三而献卿;子男五献;尸饮一而献卿;大夫士无祼,三献而献宾长。

  大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是故有事于大庙,则群昭群穆咸在而不失其伦,此之谓亲疏之杀也。(夫,防无反。别,必列反。长,丁丈反。大,他盖反。下同。杀,所界反。)

  “昭”,明也,位南乡。“穆”,邃也,位北乡。“群昭群穆”,子孙之助祭者,父北子南,不失其列,而于所列之中,孙从祖下,则所自出者不乱而亲疏别矣。

  古者明君爵有德而禄有功,必赐爵禄于太庙,示不敢专也。故祭之日,一献,君降立于阼阶之南,南乡,所命北面,史由君右执策命之,再拜稽首,受书以归,而舍奠于其庙,此爵赏之施也。(乡,许亮反。舍与释同,施双反。)

  授位之阶谓之“爵”者,以于祭受命则因视其所命而受瑶玉之献也。“一献”,谓一酳尸之时。“书”,即策也,奖而命之之辞,若今诰敕然。“所命”,受命之卿、大夫也。非时而祭曰“奠”,荐而无尸。“其庙”,所命者之庙。必奠者,归荣于祖考。

  君卷冕立于阼,夫人副祎立于东房。夫人荐豆执校;执醴授之,执镫。尸酢夫人执柄,夫人授尸执足。夫妇相授受,不相袭处,酢必易爵,明夫妇之别也。(卷,与衮通,古本反。校,胡教反。镫,都腾反。外,昌据反。)

  “校”,豆中央直者。“执醴”,谓执醴齐之人,兼掌授豆于夫人以荐者也。“镫”,豆跗。“柄”,爵旁鋬也。“足”,爵足。尸授夫人执柄,夫人受执足,夫人献尸执足,尸受执柄,互举而见。“袭”,仍也。“夫妇相授受”,谓君、夫人交相致爵。“不相袭处”,亦柄足异执也,执必异处则手不相拂。“酢”,致爵之酢也。“夫妇,”通男女而言,男女别则夫妇正矣。

  凡为俎者以骨为主。骨有贵贱,殷人贵髀,周人贵肩,凡前贵于后。俎者,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是故贵者取贵骨,贱者取贱骨,贵者不重,贱者不虚,示均也。惠均则政行,政行则事成,事成则功立。功之所以立者,不可不知也。俎者,所以明惠之必均也。善为政者如此,故曰:见政事之均焉。(髀,并弭反。重,直龙反。)

  “为俎”,割肉分设也。“俎”,助祭者之荐俎。“以骨为主”者,肤及肠胃同而骨异也。“髀”“肩”,皆前足,肩当项,髀近下。“凡前贵于后”,谓脊胁臂□之属。“取”,犹得也。“不重”,不多也。“不虚”,不少也。贵贱有别而各得其所得,实均而名别,乃大平之道。

  凡赐爵,昭为一,穆为一,昭与昭齿,穆与穆齿,凡群有司皆以齿,此之谓长幼有序。(长,丁丈反。)

  “赐爵”,旅酬之爵,谓之“赐”者,发自皇尸则祖考之所赐也。“为一”,为一列,自相旅也。“齿”者,以兄弟为先后,此同姓,不论爵而但以昭穆及齿也。“群有司皆以齿”,言异姓,自卿以至群有司虽以爵序,而爵同则序齿也。

  夫祭有畀辉、胞、翟、阍者,惠下之道也。惟有德之君为能行此,明足以见之,仁足以与之。畀之为言与也,能以其余畀其下者也。辉者,甲吏之贱者也;胞者,肉吏之贱者也;翟者,乐吏之贱者也;阍者,守门之贱者也。古者不使刑人守门。此四守者,吏之至贱者也。尸又至尊,以至尊既祭之末而不忘至贱,而以其余畀之。是故明君在上,则竟内之民无冻馁者矣。此之谓上下之际。(夫,防无反。辉,去愿反。胞,薄交反。竟,居影反。)

  “畀”,赐也。贱者不得与于旅酬及馂,祭毕而以肉颁之也。“辉”,《考工记》作□,“□人为皋陶”;皋陶者,鼓腔□也。“甲”者,乐器之有郛腔,犹介虫之甲也。“胞”,与“庖”同。“翟”,《丧礼》谓之“狄人”,《周礼》谓之“夏采”,以其陈列乐器,故亦为乐吏之属。“阍”,守宫门者。“古者不使刑人守门”,盖传注家以释阍为吏之义,传写误连正文。“古”,谓夏、殷时也。“明足以见之”者,达下之欲也。“仁足以与之”者,乐施不吝也。“明君”,仁知之君。上下相体而恩及之,民无冻馁,推此而顺施之尔。

  ▲右第八章。此章统言祭礼之备,凡人君事天治人,明伦饬纪,施仁行政之道,无不该而存焉,以见孝道之大,无所不致其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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