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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三 祭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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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为,于伪反。大,他盖反。) “群”,众有之称。“群姓”,谓畿内万民。“社”者,后土之祭也。“大社”,在王宫库门内右,封土为坛,坛东青土,南赤土,西白土,北黑土,上冒以黄土,树其四围,不屋以受天气,与稷同□而异坛,配以句龙。“王社”在藉田内。诸侯受封,则天子各以其所封之方,取大社四色之土随方而赐之,包以白茅,归而聚土封之,为坛于公宫之右,为国社。其“侯社”则亦在诸侯藉田内。大夫以下,虽食邑而不得专其土,则各就所居,合百家而封土为坛以祭。“置”,建也,君命之乃建之也。民非土不立,故皆有祈报之事,而土地广博,无所施敬,故封之树之以为人神之依。天尊地卑,尊者独而卑者同,天气运而合,地道静而分,故惟天子为能统天以祀帝,而地则自诸侯达于庶人,居焉食焉者,各得于其所分之域而致敬焉。王侯虽为天下一国之主,而各有其圻服,亦各有其宫室土田,故既为其圻服之民祀之,而亦必自祀之,则后土无统同之祭,亲而不尊,人得分祀,审矣。后世不察,跻后土以拟皇天,而于社之外又建北郊,其违礼乱经以汩高卑之常,惟不明于先王之道尔,又况女主之合祀以亵天者哉。 ▲右第四章。此章记祭社之法。 王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泰厉,曰户,曰灶。王自为立七祀。诸侯为国立五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公厉。诸侯自为立五祀。大夫立三祀:曰族厉,曰门,曰行。適士立二祀:曰门,曰行。庶士、庶人立一祀,或立户,或立灶。(为,于伪反。適,都历反。) “司命”,主人物生养之神。“中霤”,室神也。上古穴处,当穴之中为窍,以受日光、达烟火,雨霤而下,掘洼以承之,后世则祀室神于西北隅,而不易其名,不忘始也。“门”,都城门,群姓所出入。“行”,大道,群姓所往来也。故皆曰“国”。王侯所自立,则宫门及门外道曰“门”、曰“行”而已,不言国也。祀行者,筑土为□壤,广五尺,轮四尺,北面设主于上。“厉”,司杀罚之神,王侯专杀罚,大夫奉命司杀罚,故祀之。“族”,谓其邑众也。“户”,室户;庶士、庶人不为崇门,但室有户而已。《月令》五祀:门、户、井、灶、中霤,自大夫达于天子,旧说以为殷礼,而此所记者则周礼也。 ▲右第五章。此章记周改五祀之法。 王下祭殇五:適子,適孙,適曾孙,適玄孙,適来孙。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適士及庶人祭子而止。(適,都历反。) 言“適”者,庶殇不祭也。曾、玄皆远也。“来”者,世数悬绝如来世也。天子十五而娶,周文、武、穆王皆享寿百年,或有来孙之殇者,故设其礼。贵者世適虽远而尊者必下祀之,重正统也。士庶人无统,哀及其子而已。庶人于祖考荐而不祭,此言祭者,亦荐耳。 ▲右第六章。此章言祭殇之法。 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夫,防无反。施,以豉反。) 五者,祀异姓鬼神之法也。“法”,创制立教。“施”,被也。“勤事”者,王事及民事也。“定国”,拨乱反治也。天祸曰“灾”,水旱也。人害曰“患”,兵戎也。此一节为一章之张本。 是故厉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农,能殖百谷;夏之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 厉山,一曰烈山,帝神农之子,始国于厉乡,在今湖广随州。“农”,名柱,官为农,主播百谷。“殖”,聚生之也。“衰”,谓季世。周弃,后稷也。“继”者,变置柱,更立稷也。共工在太昊、炎帝之间。“霸”者,诸侯之长。“后土”,亦官名。“平”,治水土也。“为稷”“为社”,配食也,言社稷之配,皆因前五者之义而立也。 帝喾能序星辰以著众,尧能赏均刑法以义终,舜勤众事而野死,鲧鄣鸿水而殛死,禹能修鲧之功,黄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契为司徒而民成,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虐,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灾。此皆有功烈于民者也。(鄣,之亮反。共,九容反。契,私列反。去,邱矩反。) “序星辰”,治历也。“著众”,使民知寒暑耕敛之节也。“赏均”,爵赏平也。“刑法”,刑罚之典为后世法也。“义终”,以天下为公,故传贤而不传子,终其世也。“众事”,巡狩省方之事。“野死”,出于传闻,说见《檀弓》。“鄣”,塞也。“鸿”,与“洪”通,大也。禹修鲧之功,则鲧绩特未成而未尝无功矣。“正名百物”者,定姓氏,审器用也。姓氏定则民明于伦,器用审则财足共用。“成”,行成也。冥主治水,“勤其官”,治水之劳也。“水死”,未详,或溺也。自喾以下,皆四代帝王之所禘郊祖宗者,其后虽改姓易服,更立其祀,而以其既尝配天而为一代之祖,后王必修其祀而不废。盖其始之登于郊庙者,子孙本因其功德之隆而推崇之,初非以私其所亲,故垂之异代而莫之能替,故周虽未亡,而记者可以知其必祀于后也。不言稷者,上已见矣。 及夫日月星辰,民所瞻仰也;山林、川谷、丘陵,民所取财用也。(夫,防无反。) “及”,犹与也。言天神地祇之祀,亦以有功烈于民而报之,而况于人鬼乎! 非此族也,不在祀典。 “族”,类也。“在”,著也。总结上文,言先王祀典已定,后不得而擅增淫祀。 ▲右第七章。此章记群祀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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