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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王制(4)


  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一为干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干,古寒反。)

  “事”,谓丧疾兵凶。“三田”者,因三事而田,或曰夏不田,亦通。“干豆”,为菹醢以供祭祀之豆实,用上杀,中心死速者也。“宾客”之豆用中杀,射中髀骼死差迟者也。“君庖”之豆用下杀,中肠污泡死最迟者也。

  无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礼曰暴天物。

  戎祀国之大事,“不田”则废其事,为“不敬”矣。“礼”者,常时常所;非其时地,蹂稼穑,尽胎□为虐而已。“天物”者,凡物之生皆天也。

  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

  “不合围”者,虚其一面。“不掩群”者,不袭取其聚而合扑之也。天子之田徒众盛,可以合围;诸侯之徒众可以掩群;故戒之。大夫以下,不必戒也。

  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绥,当作“緌”,而追反。)

  “杀”谓杀已竟也。“下”,仆也。“绥”,旗也。天子方发则抗大绥,诸侯发则抗小绥,而车徒合围;杀竟则仆其绥而车徒解,惟驱逆之车待大夫耳。此言“诸侯”者,谓县内诸侯及来朝之君佐天子田者也。天子杀已,诸侯乃发;诸侯杀已,大夫乃发;大夫杀已,则庶人皆猎。于时佐车止,听庶人之逐获,无为驱之者矣。“庶人”,大司徒所致之众庶,所谓“惟田竭作”者也。

  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

  “獭”,捕鱼兽,似狸。“祭”,噬杀陈列之如祭也。按《月令》及《孝经纬》,獭祭鱼凡二,一在孟春,一在孟冬,此以孟冬言也。“虞人”,泽虞。“泽梁”者,就泽为梁栫,以邀鱼而取之。“豺”,似狗,高而癯。“豺祭兽”,当夏正九月末。“田猎”,听庶人之田猎也。“鸠”,爽鸠;自其杀则谓之鹰,自其不杀则谓之鸠,其实一也。“鸠化鹰”,当夏正八月。“罻”,取鸟网,“罗”,有柄罟也。“零落”,零星凋坠也。“入山林”,为伐木也。“昆虫”,裸虫,蚯蚓之属。“火田”,纵火焚莱以治田也。上天生杀之机,物无心而效其化,故王者于此候之,以肖天心而顺物理,因以禁民而为之制也。

  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夭,鸟老反。覆,如字,芳服反。)

  兽子曰“麛”。“不麛不卵”者,不取之也。古者秋而食卵,虽畜禽必待秋不堪乳而始食之,况野禽乎?“杀胎”,谓杀有胎之兽。“殀”断杀之。“夭”,鸟雏也,“覆”,倾败之也。凡此皆以禁庶民之暴殄者,然非徒禁之而已矣。王者仁孚四海,百姓皆兴于慈爱,则不待禁而自不忍,特为申明之而已。鲁恭之化且及童子,而况王者之德乎。若其不然,虽力为之禁,只以扰民而不从。知此,则知王制之行皆必本以三王之德,非袭取文具者之所可学也。

  ▲右第十三章。此上二章记天子、诸侯师田之制。前三章,宾礼也。此二章,军礼也。

  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

  “冢宰”,太宰。“制国用”者,谓立国之始制为经费,《周礼》所谓“以九式均节财用”是已。“岁杪”,周正十二月,为夏正孟冬,五谷毕敛矣。“入”,纳赋租于公也。“用地小大”者,五等侯国,地有三等,皆天子冢宰颁之以式,使世用之也。“视年之丰耗”者,酌丰与耗而折中之也。“三十年之通”者,三十年则有十年之积,岁闰则用浮,以一年加之,实为九年之积。因其积补其耗,财有恒而用可定,斯为“量入以为出”也。

  祭用数之仂。丧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丧用三年之仂。

  “祭”,谓宗庙之祭。“仂”,十之一也。“数”者,国用之数,用之式九通宾客、羞服而下用其八用其九,而祭用其一也。“绋”,殡车之輴,天子、诸侯之所设也。“越绋行事”,谓既殡则祭行,摄主代丧也。“丧”之“不祭”,以死者于先祖为一体,存没同哀而废吉。天地社稷尊而不亲,不废吉也。宗庙之祭不行,则每岁而余一仂,即以此为丧费。不祭在后而丧费在前,预用其三年之仂者,亦因有余之积移用之,不祭则因以补之也。丧费即用不祭之财而不制为经费者,以事非常,不宜预也。

  丧祭用不足曰暴,有余曰浩。祭,丰年不奢,凶年不俭。

  “暴”,忍也,粗也。“浩”,汰也。祭不以丰凶为奢俭,丧用其三年之资,亦可知已。国或大凶,他用当从撙节,而丧祭不可增损。人君以一国奉其亲,不得视士庶之称有无也。

  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

  “急”,迫也。“非其国”,谓将亡也。此以国之积言。立国三十年,府库仓廪当恒余九年之用,凶岁移用而丰年随补之,以有余待不足也。

  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

  此言民之积也。王者制民之用,禁其淫侈而又为补助之。故百亩之入,三年而恒余其一以待水旱。

  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

  “举”者,天子朝食陈十二鼎九俎,馔之盛者也。“乐”,所以侑也。民乐而君乃得其乐矣。

  ▲右第十四章。此章记财用之制。

  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

  尊者尊亲之情隆而得伸,其物必备,赴会者远,故其朝舒。卑者情不得伸而物简,赴会者近,故其期促。殡之能待七日、五日者,古之立国多在北方,地气高寒且用冰也。士、庶人得与大夫同者,期已迫,不容再降;达人子之情也。大夫除死日月,士则连死日月而数之。庶人无恒期,有财则可以三月而葬,若殡,则必三日也。县,古涓反。封,与“窆”同,彼验反。为,于伪反。“不封”之“封”,如字。

  三年之丧自天子达。

  谓父母之丧也。“达”者,达于庶人。

  庶人县封,葬不为雨止,不封,不树。

  “县窆”者,不为羡道,当穴上以绳悬而下之也。“不为雨止”者,士以上皆有避雨之次,《春秋》:“雨不克葬”,“日中乃克葬”,庶人无次,虽雨,葬也。“封”,兆域也。“树”,天子松,诸侯柏,大夫栗,士槐,庶人无之。

  丧不贰事,自天子达于庶人。

  “贰”,间也;谓以他事间之也。天子、诸侯各听于冢宰;大夫、士公事致于君,私事废;庶人不从征役,冠昏不行。《丧大记》云“大夫既葬,公政入于家”者,谓食采有家,国有政役,令其家宰应之也。

  丧从死者,祭从生者。

  死者为大夫,子虽士,得用大夫丧礼。大夫之父为士而死,犹用士礼。殡、葬、服、虞皆然,所以正死者之终也。祭则以伸人子之情,故从生者耳。

  支子不祭。

  义见《曲礼》。

  ▲右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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