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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檀弓上(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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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叔文子升于瑕丘,蘧伯玉从。文子曰:“乐哉斯丘也,死则我欲葬焉。”蘧伯玉曰:“吾子乐之,则瑗请前。”(从,才用反。乐,卢各反。) 公叔文子,卫大夫,献公之孙,名拔。“乐”者,欣赏其林泉。“前”,谓先死而葬之也。瑕丘非文子之都邑,伯玉以为苟不顾己有而夺之,则人皆可夺,而己将先夺之矣,以刺文子而止其邪心也。 ▲右第六十七章。 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孔子曰:“哀则哀矣,而难为继也。夫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故哭踊有节。”(夫,防无反。) 弁,鲁下邑。“孺子泣”,声无节也。“继”,谓可终始。“传”,人可取法也。夫子之意非以讥弁入芝过,盖以明先王制礼哭踊有节之故,欲其可传而可继,则人得与于礼而行之久也。若夫至性之士,当创深痛巨之时,岂暇谋其继而虑其不可传哉? ▲右第六十八章。 叔孙武叔之母死,既小敛,举者出尸出户,(六字句)袒,且投其冠,括发。子游曰:“知礼!” “出尸出户”,谓举尸而出也。《礼》:既小敛,主人袒,括发于房,士乃举尸出。侇于堂,主人奉之。武叔不先变服待尸出户,不亲奉尸而自有事于袒、括,又袒、括不于隐处而对众投冠,其骄慢鄙野莫甚焉。故子游反言以嗤之。 ▲右第六十九章。 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君薨,以是举。(卜,本“仆”字之误。) “扶”,谓疾革时。“仆人”于《周礼》为大仆,谓之“仆人”者,诸侯之仆也。“师”,官之长也。“举”,谓小敛迁于堂,大敛迁于棺。仆人、射人,皆以礼赞正君之服位者,故令扶且举,以正其终也。 ▲右第七十章。 从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君子未之言也。或曰:同爨缌。(从,才用反。“夫人”之“夫”,防无反。为,于伪反。) “从母”,母之姊妹。“舅”,母舅。“二夫人”者,言此二等人,谓之“夫人”者,言服绝而犹夫人也。“相为”,报也。异姓之服,一推而止。由母而推及从母与舅,恩所可及也;由从母而推及其夫,由舅而推及其妻,则远矣。故礼不为服,而彼亦不相为报,礼文所无,君子不以为阙。“或曰同爨缌”者,流俗之言耳。若同爨,则视“朋友皆在他邦为之袒免”,其可与? ▲右第七十一章。 丧事欲其纵纵尔,吉事欲其折折尔。 “事”,执事也,谓诏相助奠。“纵纵”,敏疾貌。“折折”,详缓貌。哀斯迫,敬斯和,哀敬生于心则貌必肖之。 故丧事虽遽,不陵节;吉事虽止,不怠。 “陵节”,冗沓失序也。“止”,谓止已乃复及后事。“怠”,濡迟废事也。无哀敬之实,则欲纵纵而陵节,欲折折而怠矣。 故骚骚尔则野,鼎鼎尔则小人。君子盖犹犹尔。 “骚骚”,扰动貌。“鼎鼎”,滞重不行貌。“小人”,谓如怀奸慝也。“犹犹”,舒疾中度而不自失之意。 ▲右第七十二章。 丧具,君子耻具。一日二日而可为也者,君子弗为也。 “丧具”,送死之具。“具”,备也。“一日二可为也”者,绞紟之属,具则无欲生其亲之心也。“耻”者,耻失其本心。 ▲右第七十三章。 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推,此园反。远,于怨反。) “犹子”,犹为众子,期也。“薄”,谓已嫁而降服大功。“受”,承也。“厚之”者,其夫为之期也。引而进之以笃恩,推而远之以别嫌,有受我厚者则薄之,以正三从之义也。 ▲右第七十四章 食于有丧者之侧,未尝饱也。 旧说章首脱“孔子”二字,义见《论语》。 ▲右第七十五章。 曾子与客立于门侧,其徒趋而出。曾子曰:“尔将何之?”曰:“吾父死,将出哭于巷。”曰:“反,(句)哭于尔次。”曾子北面而吊焉。 “其徒”,从学于曾子之家者。“父死”,死于异国,凶问适至也。“次”,所馆之室也,授人馆则使其人专之。“北面”者,宾位,示不自主其室也。 ▲右第七十六章。 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为也。(知,占义反。) “之”,往也;谓亲已往即于死也。“致”,成也;言成乎其死与生也。事死不如事生,则无不忍死其亲之心,以生事加于死者,则昧死生之理,故酌乎二者之间而明器制焉。 “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钟磬而无簨虡。其曰明器,神明之也。”(味,与“沬”同,亡曷反。簨,与“筍”同。) “竹”,笾也。“不成用”,无縢缘也。“瓦”,谓盘匜浴器。“味”,靧也。“不成味”者,有璺隙而不可靧浣也。“木”,豆也。“不成斫”者,虽斫而疏简不光洁也。“张”,加弦也。“平”,亦和也。谓和之而中宫商也。“备”,谓备其簧管之数。“不和”,吹之不成声也。庋钟磬之架,横者曰“簨”,植者曰“虡”。“无簨虡”,不县也。“神”,气之灵也。“明”,理之丽也。理气之伸则生,而人屈则死而鬼。死者之神明不异于人,故以生者之器送之,而非赘。然神明返于漠而无形用,故器不适用而非缺。所以事神明之道当如此也。 ▲右第七十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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