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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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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之职,有封驳,有抄参。封驳之制,唐门下省掌之。门下与中书俱宰执也,而相为驳异,非大臣协恭之体。给事中,门下属员也,廷诤为宜,以正君德,饬国政,儆官箴,尽民隐,自不易之良法。若抄参,则为私意横行之便径矣。且如抄出严之,抄出速之,抄出商之,与六部相斟酌而申饬焉,犹之可也。若抄出已之,尤为非法。使其事大而必不可行,则自当封驳。若事小而在可行、可不行之间,且以听部院各衙门之行止,而徐议其得失未晚。乃唯一人之意,更不俟公论,不请君命,而以意为废兴,此何法也!自持禄养交之阁臣务为诡随,任科臣之泛滥以免指摘,於是而上下争权以成乎灭裂,一激而为尽削台省之权以任六部,贿赂公行,纲纪蔑绝。后有作者,必且大反而又失其平,则封驳、抄参,酌中正以适治理,所必熟讲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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