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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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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刑官故出入人罪,律以概论。然考之宋制,故出罚轻而故入罚重,此王政也。故出、故入,有受赃、不受赃之别,亦但当於故出项下分受赃、不受赃,而不受赃者从轻。其故入,则虽不受赃,自应与受赃者等。故出则勿论已决遣、未决遣,一例行罚。盖虽已决遣,而覆核果当从重,不难补决,自不致逸元恶之诛。若故入,已决遣与未决遗者固应殊科。盖故入决遣,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完,徒流已配者不可追偿,其已受之劳辱,已决遣之罚自应加重。其致死者,倍宜加等。即不抵罪,而终身禁锢,与大计贪官同处,不得朦胧起废,及以边材等项名目滥与荐举。则问刑之吏尚知所惩:而酷风衰止,贪亦无以济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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