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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利物足以和义

  不私利于己,而义在其中矣。

  盖利在物,则义在己。义利不两立,而非不可和也。君子辨此夙矣。然非自强之天德安能哉!

  尝闻命筮者曰:义则问,志则否。以志之或淫于利也。

  然则天之以利为德,惟天任之,而非君子之所可事也乎?夫利之为言,行与不行、得与不得之谓也。有涂于此,而两不能容:我行,物斯止矣;我止,物斯行矣。有物于此,而交倚为用:我之得,物所失也;物之得,我所失也。行不行、得不得之间,义之所自以合离者也。君子豁然知利之为物所待也,即为己之所自裁也,不讳言利而以物为心,抑岂离所行所得者以为义哉!

  除天下之大害,则勖其戎昭果毅,致武以争利钝之交,无所恤也。若其害止于一身,则安之于命,而命即为义之所自定。夫天之以肃杀戢蕃芜之患而恣老物之息者,亦此义也,胡不和也!兴天下之大利,则勤于康功田功,秉时以导利源之溥,无或逸也。若其得止于一己,则孤尚其志,而志即为义之所自持。夫天之以西成敛品物之实而厚生民之养者,亦此义也,胡不和也。

  故一介之取,濒穷厄而不系其心,千乘之辞,屡流离而不生其怨。而苟可以利一国利一乡乃至利一夫之不获者,理所可推,恩所可及,则君子而谋细人之务,日孳孳焉劳之劝之,不吝其勤,以为非是而不惬,惟其胜己有权而用物有制也,自强不息之道然也。

  呜呼!利之为用大矣哉!非勤弗获也,非恒弗能继也,终日乾乾而美利乃集焉。然而小人专之以自居,则乾之利天下者,岂为一人设哉!阴柔之情间于中,疲役以怀安饱而自弃其天,凶之府也,幸免者枉耳。是故《易》不为之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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