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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十四论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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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人为与,而委怨于人,未有不失人者也。故《姤》之二曰:“包有鱼,不利宾。”象曰:“义不及宾也。”义不及宾而委之宾,是委义也。宾本无鱼,而委之鱼,鱼在宾矣。鱼不及宾,而我及之,宾不固获鱼,而鱼不固怨宾,是委宾以鱼而委义于宾矣。义之所不及者,利之所违。身任天下者,虽欲不慷慨自任而不能。义,吾义也;利,吾利也;怨,吾怨也;未见怨之可委者也。 晋失诸侯,郑首叛之。然则治郑者,舍晋其谁任哉?晋任之,然后与诸侯图之。晋不忌郑怨而以为功,诸侯不邀郑功而安于无怨。伯者之以属诸侯,纠天下,固非此而不得。晋之不能而委讨郑于鲁,则何如勿讨之为得乎?鲁能服郑,则鲁不必晋,而可以逞于诸侯,郑将蛊鲁以亢晋,晋无庸矣;鲁不能服郑,则鲁之不利,晋之不利也,鲁小损其实,而晋大丧其名,晋无幸矣。 鲁无固争郑之心,薄伐于郑,而郑不固怨。鲁方责郑之亲晋,郑方觊鲁之合齐,兵加之而不怨,鲁意且释,而郑是听,晋不能必鲁之不叛,而况郑乎?鲁弗固怨郑,郑弗固怨鲁,无故而激人以相怨,鲁且自丧其所谓而怨晋之嗾己,晋无辞也。 呜呼!委怨于人者,人之力且穷,人之愤且平,人之相酬也亦藉手以告无过,进不能为之图功,退不能为之任祸。故鲁一侵郑,再侵齐,齐、郑益急鲁以蛊鲁,而鲁长舍晋以东合矣。故知委怨于人之失人,义之所违,即利之所穷也。 晋尝失郑矣,郑移祸于宋,晋不使宋当郑,而自任之,悼公之所以服郑也;晋尝失齐矣,齐移祸于鲁,晋不使鲁当齐,而自任之,平公之所以下齐也。服郑而宋益亲,下齐而鲁益固。悼、平之伯,伯之微者也,而自任也且然,况桓、文之盛乎!晋委郑于鲁,乃以委鲁于郑。诸侯之兵竞起而散,非固委也,人抑末能收之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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