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王夫之 > 春秋家说 | 上页 下页
昭公二十九论二十八


  《春秋》之与晋,不如其与齐。齐失伯而犹列之侯,晋未失伯而先已夷也。《春秋》之狄楚,不如其狄吴。楚进而以中国之治治之,吴终不以中国之治治也。楚頵、虔之弑,为诛其贼。鄢陵君伤,目言楚子,通之乎中国之君臣矣。吴遏与光,死于战而不言灭,不戚其兵死也。吴弑其君僚,不著其贼,不足与诛也。不得其说者,以为僚不宜立,宜见弑,而贼可无治。卫剽篡立,犹目宁喜,僚之失正未烈于剽也。抑以吴之大臣不早废僚而召弑祸,归罪于大臣,是大臣特不能知权以建非常,而遽即上刑,贼反逸焉,轻重之衡傎矣。故曰:属辞比事,《春秋》教也。刑比其类,例比其同。以知僚弑而不目贼,以吴之为狄已甚,而不足治也。故大均天下者法也,齐为天下伯,晋自为伯,君子以法进退之,而大均平。辨夷夏人禽之维者礼也。楚以僭王夷,吴以被发文身夷。君子以夏治楚,而退夷之,以禽治吴,而进夷之,而大维清。

  所恶于夷者,无君臣父子之伦也。以大伦故而别夷夏,不以夷故而废大伦。商臣、比所以服刑于司寇,所恶于无君臣父子者,疑于禽也,疑禽则治之。断发文身已成乎禽,君臣之义、父子之恩复何望焉?号举吴以视,司冠之所不治也。别夷于夏而王事兴,别人于禽而天道正。以王治晋,以天治吴,圣人无异用,人事有异受,故曰:理一而分殊。


梦远书城(guxuo.com)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