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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公二十九论二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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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者,人子之事也。君弑而贼不讨,以是为无子矣,故不书葬,有贼臣以当罪,而子犹与于恶也。虽然,与于恶而恶亦灭矣。罪定于推刃之贼臣,特以不葬诛其子,使视夫捐其亲于沟壑者,当不孝之罚。以情议法,等杀差也。 若夫为世子者,既弑其君亲,大憝之刑,致一而已,则不复以不葬再诛其子,已从乎重,舍其轻也。已从乎重,复从乎轻,是犹可求之于为子之道,而大恶逸。故蔡景、许悼之书葬,不复以子处其子也。臣弑君,贼不讨,以不葬诛其子;子弑父,贼不讨,不以不葬诛其臣与其余子。何也?葬非臣事也,丧有主,而弑父者为丧主,亦非余子事也。身为储君,分尊势逼,威行于中外,恬然就宫中为逆而代之立,中材以下,为之臣与其余子,固不能旦暮讨也。君子矜焉,而有待,不遽诛也。且不葬之罚,诛世子者也,臣与余子终不能讨,亦不于葬诛之。法之所丽,贵贱之差辨矣。 知此,则蔡景、许悼之葬,其义也。许止之为枭獍,又何辨焉?曲说者求之于葬不得,则又求之于日,无所不为许止解。意者其乐枭獍之私昵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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