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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公二十三论十六


  人心之坏,其始不堪于义而犯之,其继狎于不顺而忘之,而终忕于不道而覆执以为义,极矣。覆执以为义,则奉之为典,建之为名,循之为毁誉,用之为赏罚。呜呼!典其非彝,名其非正,毁其誉,誉其毁,赏其必罚,罚其宜赏,而人无纪,不禽者鲜矣。

  故君子甚恶其忕于不道也,始不堪于义,不敢名言不道之为道,坏未极也。君子甚恶其忕大于不道,则不堪于义者,宜若可矜,然而君子弗矜也。不堪于义则轻犯之,犯之屡则必狎之,狎之熟则盈一国之心腹肾肠锢于是焉,以匪此而不典,匪此而不名。故夫不堪于义者之必以忕于不道终,端委一致之势也。厥貉之会,蔡始从楚,《春秋》即书曰:“楚子、蔡侯次于厥貉。”□之会,陈、蔡背晋,《春秋》即书曰:“陈侯逃归。”蔡果忕,从楚以为义,执以为赏罚,而杀公子□;陈果忕,从楚以为义。执以为毁誉,而公子黄、二庆互操以相谤。毁誉无忌于下,赏罚无惭干上。陈、蔡之去人而即禽也,震霆之所不能警,江、汉之所不能浣矣。

  故人心之害,莫大乎不堪于义,弗可以情之穷困而贳之也,弗望其他日之悔而姑待也。习成于偶然,妄生于一念,治之早而已。《易》曰:“臀无肤,其行次且。”立志以循义者,岂有末流之可争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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