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僖公三十一论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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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之称君,正里克之为卓臣也。奚齐之称君之子,正里克之为献公臣也。献公卒,克奔郑,未尝一日立于二孺子之庭,君臣之名胡为定邪?国人子奚齐,克固无可不子,国人君卓,克固无可不君。则君臣之名定矣。名定则义正,义正则刑中。是以正里克之弑,而不得以出亡辞。克之君卓,惟国人之君之也;克之子奚齐,惟献公之子之也。有天下者受命于天,有国者受命于王,仕其国者受命其君,故献公之所子,克不得而弗子也。前乎奚齐之未立,克为献公之臣矣;后乎奚齐卓之已弑,克犹为晋之臣矣。臣乎献公而刃其子,臣乎晋而戕其国之君,臣则必受命焉。受命则名不可释,名不可释而刑不可逭。故目言其弑,速即刑而弗容贷也。 若夫卓,则克固欲弗之君矣。乃君者,岂人臣之可或欲而或弗欲者邪?克之于晋也,爵位犹诏于国,田里未收于野,与事卓者比列而为大夫,晋所君,克何能弗欲君之邪?如欲弗君,则亦弗为之臣。蘧瑗之得为君子而贤于晏婴,惟其去而已。去则非臣;入而弑,则固臣也。不洁其身以求瑕于君,乱臣贼子谁则无辞,而奚但克哉! 且夫克之安忍以弑二君,推其心,岂果以为义之所必弑乎?扳亡人而立之,己居不赀之功,以长有晋政而已。方且欲长有晋政,而何辞于为晋臣也?观其辞曰:“不有废也,君胡以兴?”而克之贼心见矣。不道之臣,不令之子,恶莫大于韪于为之名而从其欲。公子翚以惠公之志为名,曰:“隐非吾君也。”卫辄以王父之命为名,曰:“蒯瞆非吾父也。”君子亟夺其名,则气不可以作。故曰君之子,曰其君,名正而刑罚中矣。故献公之溺嬖,不可以为克分咎。《春秋》业以杀其世子目晋侯,不待贬奚齐为非子而绌卓为非君也。惠公之同恶相戕,不可以为克矜,为书曰“杀其大夫”,以明晋侯之既以大夫酬克,则不足以讨克,而非谓克之犹可贳也。祸乱相仍之国,杀之而不戢,各正其名,各服其辜,而不相蒙,当其事者为之主,则狱有所归而得所惩,以是为权衡而铢两交得。故曰:非圣人莫能修《春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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