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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公三论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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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胜不以力,大力不以争,大争不以遽。故曰:小不忍则乱大谋,盖恶遽也。大名不可遽挟,大惠不可遽成。救焚者遽,不待操钩缶,徒手以赴之,与于灼而已。拯溺者遽,闻井有人而从之,与俱陷而已。 齐桓公存三亡国,皆以不遽为道,故《春秋》谨书其节目,乐其成也。于鲁则先以仲孙,而后继以高子;于卫则先以无亏之戍,而后继以楚邱之役;于邢则两出师,一不与狄战,而犹为聂北之次也。不遽于鲁者,如疗瘵者之无治其龙火也;不遽于邢、卫者,如免豚于虎,卫其豚而虎自逸也。 季友之志不得,庆父之援不削。遽治庆父,则鲁人挟疑而相亢。晋文公以此毙卫之君臣于讼。邢、卫之立未固,遽与狄争,则乘胜负于一往,而邢、卫已重敝于争。晋文公以此几丧宋,而仅不偾于城濮。有匡乱贼距戎狄之大名,而不挟其名以与匪类争生命,有存绝世奠亡国之大惠,而不为焦灼沾濡之容,以见德于颠隮。是故桓公之持此正矣。《诗》曰:“于铄王师,遵养时晦。”养之所以铄,无见其铄,而铄甚也。齐桓其殆庶乎!故曰:大争不遽。然且使立僖于鲁,而庆父不逋;立邢于夷仪,而狄犯夷仪;立卫于楚邱,而狄犯楚邱,则其争也未艾。乃立僖而庆父必逸,迁邢、卫而狄不敢再加之兵,则桓之力悍矣。如建千石之钟于岑楼,而三尺之童莫能以莛扣也。故曰:大力不争。从容于落姑之盟,继遣轻车之使,徐修其衣服乘马之赠,翱翔版筑之间,视国贼之与狡夷如蚊蚋也。故曰:大胜不以力。 违是三者,有讨贼距夷之名,则必暴之;有救患之惠,则必骤予以为恩。悻悻然建仁义之鼓,驱其人民,以人家国为孤注,大声疾呼,死竞于一日,不审而为宋襄之败。弗获已,而用晋文之谲。如者而言仁义,吹火而反灭之也。仁义,贞胜者也,贞于胜者不挟贞。故曰:小贞吉,大贞凶。建侯行师,道存焉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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