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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秋官一(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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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听狱讼,求民情”,以讯鞫作其言,因察其视听气色,以知其情伪,故皆谓之声焉。言而色动,气丧,视听失,则其伪可知也。然皆以辞为主,辞穷而情得矣。故五声以辞为先,气色耳目次之。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出命制节以治人罪,谓之辟。八辟有议,则非制于法而已,故称辟焉。王所以驭万民者有八统,故其用刑有八辟。“丽邦法,附刑罚”,则若今律称在八议者,亦称定刑之律也。谓之“议”,则刑诛赦宥未定也,必情法两伸而无所偏挠焉〔“必”下十一字,据《义疏》增〕。然以皋陶为士,瞽瞍杀人,而舜不敢赦,则其议之大概可知矣。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则刺宥听命而已。讯群臣,讯群吏,则臣吏能循民志而达之者也。 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制国用。 “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者,生齿则有食之端;有食之端,则将任之以职。故自生齿以上,登其数登于天府,则宝而藏之。“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制国用”者,国用以赋敛制之,赋敛多寡以民制之故也。民轻犯法,多由于贫。民之贫,以赋敛之重;赋敛之重,以国用之靡。故使刑官献民数,而内史司会冢宰以制国用也〔“民轻”以下,据《义疏》增〕。 小祭祀,奉犬牲。凡禋祀五帝,实镬水;纳亨,亦如之。 曰以木爨火亨饪也。“实镬水”,则济以木爨火之事而成之,秋官之属也。 大宾客,前王而辟;后、世子之丧,亦如之。小师,莅戮。凡国之大事,使其属跸。孟冬,祀司民,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而进退之。 内史、司会、冢宰、制国用,王“图国用而进退之”者,图,图其大计;制,事为之制。虽事为之制,而进退之则断于王焉。言图制国用于此,则民之犯刑,以其贫而已。民之贫,以上赋敛之多而已。赋敛之多,以不知图国用制之而已。 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 中,狱讼之中,言事实之书也。天府谓之治中。告天谓之升中。与此同义。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谓以五禁左右之。五刑自野以及国,五禁自宫以及军,则禁欲其毋犯而已。此其所以异于刑也。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以五戒先后刑罚”者,以刑罚为中,以五戒先后之。先者,引而导之也;后者,随而相之也〔“先者”以下,据《义疏》增〕。若《盘庚》上篇,则以诰先之也;若《盘庚》下篇,则以诰后之也。誓诰,则若《汤誓》之于伐桀,《洛诰》之于营周,为一事,施一时而已。故曰“用之于军旅”,“用之于会同”。禁纠宪则所用非特一时一事,故曰“用诸田役”,“用诸国中”,“用诸都鄙”,则戒之于无用之时。军旅为大,会同次之,田役次之。国中都鄙则戒之于无用之时,先国中,后都鄙,与五禁先近后远同义。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人民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人民之什伍”者,以比合比,以伍合伍,使之相联也。“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者,去其害人者,则使之相安,使州里任焉而舍之,则使之相受,相安相受,然后可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则废事者施刑罚,有功者施庆赏。盖士师掌刑,使之相安而已。若夫使之相保,则有教存焉,非士师所及也。 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 “掌官中之政令”者,其政令施于其官府之中而已。“致邦令”者,有邦令则致之于官府邦国都鄙也〔《义疏》作“致之于乡遂都鄙”〕。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 “邦汋”,汋邦事轻重缓急所在,而为乡背出入者也。“邦贼”,则是为邦贼而已。“为邦盗”,则是为邦盗者也,非邦盗而已。乱之初生,以有邦汋。邦汋之不治,失政刑矣,宄自内作而为贼,奸自外来而为谍,固其所也。贼谍为害大矣,然未如犯邦令之甚。令不行,则其害非止贼谍。“犯邦令”之不治,则“挢邦令”者至焉。“挢邦令”之不治,则“为邦盗”者至焉。《易》所谓上慢下暴,盗思伐之者也。然“为邦盗”者,中无主,不至为邦朋。“为邦诬”,则盗之所主也。邦朋非邦诬不立,则邦诬非邦朋不成。恶直丑正,相与为比。守正特立之士不容于时,而有大物者无与昭奸。此纲纪所以坏,大盗所以作。然不知祸本在此,而以危亡为兢兢,亦难以祈无事矣。故事之八成,其序如此。 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 有“移民通财纠守缓刑”之事,则因有辩矣,故有荒辩之法焉。大行人言“若国凶荒,令賙委之”,则令诸侯相賙委,故言国以别都焉。小司寇言“若邦凶荒,以荒辩之法治之”,则凶荒遍邦,然后以荒辩之法治之,故言邦以别都邑焉。荒政无纠守而有去几,今此无去几而有纠守。王责诸侯以守,故可以去几;邦国为王守,则有纠守而已。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以此正狱讼,则民知无“傅别约剂”之不可治,皆无敢苟简于其始,讼之所由省也。子曰:“听讼吾犹人也。”故于讼欲作事谋始。始之不谋,及其卒也,虽圣人亦未如之何矣。 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 灭亡、刑之类也。 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祀五帝,则沃尸。及王盥,洎镬水。 “洎镬水”者,续司寇之事而终之。 凡刉珥,则奉犬牲。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大丧,亦如之。 大小司寇使其属,则弗亲跸也;士师帅其属,则亲跸矣。大司寇跸邦事,小司寇跸国事,故士师跸王宫而已。 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戳之。岁终,则令正要会。正岁,帅其属而宪禁令于国及郊野。 虽大师然。然犯禁而戮,非但大师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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