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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地官二(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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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稼泽,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泽,草所生,种之芒种。旱暵,共其雩敛;丧纪,共其苇事。 夏以水殄草,则以夏水如汤,利以杀草也。丧纪共其苇事,苇生下地故也。 土训,掌道地图,以诏地事,道地慝以辨地物而原其生,以诏地求。王巡守,则夹王车。 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掌道方慝以诏辟忌,以知地俗。王巡守,则夹王车。 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凡服耜,斩季材,以时入之。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凡邦工,入山林而抡材,不禁。春秋之斩木,不入禁。凡窃木者有刑罚。 《考工记》曰:“凡斩芃之道必矩其阴阳:阳也者稹理而坚,阴也者疏理而柔。是故以火养其阴而齐诸其阳,则芃虽敝不藃。”所谓阳木,则稹理而坚者也;所谓阴木,则疏理而柔者也。疏理而柔,宜以火养,则斩以仲夏,使盛阳暴之,与火养同意。阴木如此,则阳木斩以仲冬,宜矣。季,标枝也,盖因其材而揉焉。 若祭山林,则为主而修除,且跸。若大田猎,则莱山田之野。及弊田,植虞旗于中,致禽而珥焉。 跸,止人犯其祭。虞主山林,掌其政令,且为之厉禁也。修,修祭事。除,除地为墠〔修、除二句,据《订义》增〕。 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若斩木材,则受法于山虞,而掌其政令。 泽虞言使其地之人而守其财物,而林衡不言;林衡言平其守,而泽虞不言;互见也。林之政,山虞掌之,林虞掌其巡之禁令而已。泽之政,泽虞掌之,川衡掌其巡之禁令而已。然则林衡正于山虞者也,川衡正于泽虞者也。 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舍其守。犯禁者,执而诛罚之。祭祀、宾客,共川奠。 泽亦必如此,而不言,亦互见也。共川奠,共川物之奠也。不言物,以泽虞见之〔“共川奠”以下,据《订义》增〕。 泽虞,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玉府,颁其余于万民。凡祭祀、宾客,共泽物之奠。丧纪,共其苇蒲之事。 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则人自为守,所以泽虽大,莫或害其养蕃。山林川泽,皆有财物,惟泽物入于玉府者,泽物最小也。所以自养取薄,所以养人从厚,夫是之谓王德。又颁其余于万民,则虽泽物亦不尽利。 若大田猎,则莱泽野;及弊田,植虞旌以属禽。 泽野,所谓薮也。或言致禽,或言属禽,则皆致而属之。不言珥,以山虞见之〔“或言”以下二十二字,据《订义》增〕。 迹人,掌邦田之地政,为之厉禁而守之。凡田猎者受令焉。禁麛卵者,与其毒矢射者。 名曰迹人,以迹知禽兽之处,而后可得田而取矣。邦田无地,则鸟兽无所生;有地而无政,则其生不能蕃息;虽有政,不为厉禁以守之,则侵地盗物,所以干有司者众矣;虽为厉禁以守之,然雉兔者往焉,亦弗禁也。 卝人,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厉禁以守之。若以时取之,则物其地图而授之,巡其禁令。 角人,掌以时徵齿角凡骨物于山泽之农,以当邦赋之政令,以度量受之,以共财用。 羽人,掌以时徵羽翮之政于山泽之农,以当邦赋之政令。凡受羽,十羽为审,百羽为抟,十抟为縳。 掌葛,掌以时征絺綌之材于山农。凡葛征,征草贡之材于泽农,以当邦赋之政令,以权度受之。 掌染草,掌以春秋敛染草之物,以权量受之,以待时而颁之。 掌染草至掌蜃,所征亦必当邦赋之政令,而不言者,则以角人、羽人、掌葛见之。 掌炭,掌灰物炭物之征令,以时入之,以权量受之,以共邦之用凡炭灰之事。 掌荼,掌以时聚荼,以共丧事;征野疏材之物,以待邦事,凡畜聚之物。 掌蜃,掌敛互物蜃物,以共祇圹之蜃。祭祀,共蜃器之蜃,共白盛之蜃。 用蜃以御湿,除狸虫。 囿人,掌囿游之兽,禁牧百兽。祭祀、丧纪、宾客,共其生兽死兽之物。 兽人“共生兽死兽”,囿人“共生兽死兽之物”者,兽人所共,田猎所罟;囿人所共,囿游所牧。共其物,若麋肤熊蹯之类。 场人,掌国之场囿,而树之果蓏珍异之物,以时敛而藏之。凡祭祀、宾客,共其果蓏;享,亦如之。 廪人,掌九谷之数,以待国之匪颁、賙赐、稍食;以岁之上下数邦用,以知足否,以诏谷用,以治年之凶丰。凡万民之食,食者人四惸,上也;人三惸,中也;人二惸,下也。 民之食可以惸计者,校登夫家贵贱老幼废疾之数,观稼省敛,稽比财物,其法详也。 若食不能人二惸,则令邦移民就谷,诏王杀邦用。凡邦有会同师役之事,则治其粮与其食。大祭祀,则共其接盛。 舍人,掌平宫中之政,分其财守,以法掌其出入。凡祭祀,共簠簋,实之,陈之。 既共簠簋之器,又以紘人所共之实实之陈之也〔此注据《订义》增〕。 宾客,亦如之,共其礼车米、筥米、刍、禾。丧纪,共饭米、熬谷。以岁时县穜稑之种,以共王后之春献种。掌米粟之出入,辨其物。岁终,则会计其政。 仓人,掌粟入之藏,辨九谷之物,以待邦用。若谷不足,则止余法用;有余,则藏之,以待凶而颁之。凡国之大事,共道路之谷积,食饮之具。 法式所用,有虽不足不可以已者,有待有余然后用者。所谓余法用,则待有余而后用者。 司禄〔阙〕。 司稼,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为法而县于邑闾;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掌均万民之食,而賙其急,而平其兴。 舂人,掌共米物。祭祀,共其齍盛之米。宾客,共其牢礼之米。凡飨食,共其食米。掌凡米事。 紘人,掌凡祭祀共盛,共王及后之六食。凡宾客,共其簠簋之实。飨食,亦如之。 舂人舂谷以为米,紘人炊米以为食,其职事相成,故舂人“祭祀共齍盛之米”,紘人“祭祀共盛”;舂人“宾客共牢礼之米”,而紘人“共其簠簋之实”;紘人“共王及后之六食”,飨食亦“共簠簋之实”,而舂人不言共米,则以言祭祀宾客,从可知也。 旂人,掌共外内朝冗食者之食。若飨耆老孤子士庶子,共其食。掌豢祭祀之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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