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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六


  ▼治事篇第七法律

  吏事至烦苦,纤末苛谨,晰如牛毛,徒滋弊而扰民,甚无谓也。王船山论吏卒不畏廉明而畏简,最得吏事之要领。

  今将悉取旧法而废之,又不可得,则莫如令总学会厘订一简要有定之法。法有三,一曰章程。今《会典》仿《周礼》体裁,叙述各衙门之职事。然仅京署,不及外官。且职事亦止言其大纲,而无办事之章程,降而外省各衙门各局所益无有矣。以中国之大,庶政之殷繁,乃无一章程以为办事之规则,惟恃扯尘牍,零星凑集,不足,又取决于幕友书吏之口,而任其穿鼻牵引之。转不如二三裨贩、倡优,犹有所谓行规共相遵守,此绝可怪也。故总分学会,皆当立章程学,专意讨论,乃可就理。

  二曰表。旧案山积,吏胥因缘为奸,虽禀兼人之资,生知之圣,无能遍稽而并综。是必有提要之一术,所谓表也。表不惟提要而已,又可分别门类,相为比较,而功过、赢绌、进退、短长之迹生焉。表既成,则以简驭繁,一览而了如指掌,凡陈冗之簿书,悉畀炎火,毋为奸薮。故总分学会,皆当立表学,广为宣布,使习于用。

  三曰图。有一名一物,即不应不有图,天文、舆地、疆界、田里、城郭、宫室、典礼、仪注、器械、物产,必著之于图,始足重其典守。夫表或精微难造,俗吏不解;至于图,少知书者皆任为之,何亦竟为绝学耶!吾不知无图矣,复何所凭借以施治而相授受也。故总分学会,皆当立图学,慎辨器象,储为故府。三法毕备,由总学会颁其式于分学会,分学会复上其成事于总学会。有不便,可随时议改,务臻美善。官苟实力奉行,吏事其有整饬之一日矣。

  且由此较稽权量,以归画一;通达刑律,以清狱讼;旁及公法,以育使才。于是无变法律之名,而有变法律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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