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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四


  ▼治事篇第五平权

  中国之官之尊也,仰之如鬼神焉。平等亡,公理晦,而一切惨酷蒙蔽之祸,斯萌芽而浩瀚矣。平之于学会,权乃不重膇于幕友、家丁、书吏、差役之手。

  且夫权也者,固非一人之智力所得而司也。以藐藐之躬,肩亿万人之权,不啻入亿万人之室家而代谋其生殖。童子而代大匠斫,侏儒而举乌获任,其不断指而绝膑,宁有幸也!又况律令不得官于其乡五百里以内。疆域迥隔,风俗攸殊。地非素习,人无旧识,贸贸而来,匆匆而去。无怪乎官之视民如驿卒,民之视官如路人也。

  然官即至贤明,久于其任,而谓胜于生其地者之详悉其曲折,忠于自为谋者之避就其利害,吾亦敢断曰:“无是理也。”明明一渺不相涉之过客,乃尽操其主人之权,转不使其主人闻之而知之,遂泰然自信,以为足以善其事矣。天下至怪诞不近情理,孰有过此者乎?则何莫平其权于学会,使熟议其是非得失,晓然与众共之!官不至罔于措注,民不至壅于控诉。宓子单父之治,师事者若而人,友交者若而人,即学会通情平权之谓也。且平权,平其议事之权而已。办事之权仍官操之,无官令,民不敢干也,官又无所于侵权之为虑也。

  (西国于议事办事,分别最严。议院议事者也;官府办事者也。各不相侵,亦无偏重。明示大公,阴互牵制。治法之最善而无弊者也。中国言任绅士,辄援滥绅劣生为口实。呜呼!绅即滥,生即劣,不犹愈于家丁、差役矣乎?则何其疑于此而信于彼也。)

  乡官之制,不复而复;三代之典,不兴而兴。官虽鸣琴不下堂焉可也。于是无变官制之名,而有变官制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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