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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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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1月23日于广州市) 一、中国之现状 中国之革命,发轫于甲午以后,盛于庚子,而成于辛亥,卒颠覆君政。夫革命非能突然发生也。自满洲入据中国以来,民族间不平之气,抑郁已久。海禁既开,列强之帝国主义如怒潮骤至,武力的掠夺与经济的压迫,使中国丧失独立,陷于半殖民地之地位。满洲政府既无力以御外侮,而钤制家奴之政策,且行之益厉,适足以侧媚列强。吾党之士,追随本党总理孙先生之后,知非颠覆满洲,无由改造中国,乃奋然而起,为国民前驱;激进不已,以至于辛亥,然后颠覆满洲之举始告厥成。故知革命之目的,非仅仅在于颠覆满洲而已,乃在于满洲颠覆以后,得从事于改造中国。依当时之趋向,民族方面,由一民族之专横宰制过渡于诸民族之平等结合;政治方面,由专制制度过渡于民权制度;经济方面,由手工业的生产过渡于资本制度的生产。循是以进,必能使半殖民地的中国,变而为独立的中国,以屹然于世界。 然而当时之实际,乃适不如所期,革命虽号成功,而革命政府所能实际表现者,仅仅为民族解放主义。曾几何时,已为情势所迫,不得已而与反革命的专制阶级谋妥协。此种妥协,实间接与帝国主义相调和,遂为革命第一次失败之根源。夫当时代表反革命的专制阶级者实为袁世凯,其所挟持之势力初非甚强,而革命党人乃不能胜之者,则为当时欲竭力避免国内战争之延长,且尚未能获一有组织、有纪律、能了解本身之职任与目的之政党故也。使当时而有此政党,则必能抵制袁世凯之阴谋,以取得胜利,而必不致为其所乘。夫袁世凯者,北洋军阀之首领,时与列强相勾结,一切反革命的专制阶级如武人官僚辈,皆依附之以求生存;而革命党人乃以政权让渡于彼,其致失败,又何待言! 袁世凯既死,革命之事业仍屡遭失败,其结果使国内军阀暴戾恣睢,自为刀俎,而以人民为鱼肉,一切政治上民权主义之建设,皆无可言。不特此也,军阀本身与人民利害相反,不足以自存,故凡为军阀者,莫不与列强之帝国主义发生关系。所谓民国政府,已为军阀所控制,军阀即利用之结欢于列强,以求自固。而列强亦即利用之,资以大惜款,充其军费,使中国内乱纠缠〔纷〕不已,以攫取利权,各占势力范围。由此点观测,可知中国内乱,实有造于列强;列强在中国利益相冲突,乃假手于军阀,杀吾民以求逞。不特此也,内乱又足以阻滞中国实业之发展,使国内市场充斥外货。坐是之故,中国之实业即在中国境内,犹不能与外国资本竞争。其为祸之酷,不止吾国人政治上之生命为之剥夺,即经济上之生命亦为之剥夺无馀矣。环顾国内,自革命失败以来,中等阶级频经激变,尤为困苦;小企业家渐趋破产,小手工业者渐致失业,沦为游氓,流为兵匪;农民无力以营本业,至以其土地廉价售人,生活日以昂,租税日以重。如此惨状,触目皆是,犹得不谓已濒绝境乎? 由是言之,自辛亥革命以后,以迄于今,中国之情况不但无进步可言,且有江河日下之势。军阀之专横,列强之侵蚀,日益加厉,令中国深入半殖民地之泥犁地狱。此全国人民所为疾首蹙额,而有识者所以彷徨日夜,急欲为全国人民求一生路者也。 然所谓生路者果如何乎?国内各党派以至于个人暨外国人多有拟议及此者,试简单归纳各种拟议,以一评骘其当否,而分述于下: 一曰立宪派。此派之拟议,以为今日中国之大患在于无法,苟能借宪法以谋统一,则分崩离析之局庶可收拾。曾不思宪法之所以能有效力,全恃民众之拥护,假使只有白纸黑字之宪法,决不能保证民权,俾不受军阀之摧残。元年以来尝有约法矣,然专制馀孽、军阀官僚僭窃擅权,无恶不作,此辈一日不去,宪法即一日不生效力,无异废纸,何补民权?迩者曹锟以非法行贿,尸位北京,亦尝借所谓宪法以为文饰之具矣,而其所为,乃与宪法若风马牛不相及。故知推行宪法之先决问题,首在民众之能拥护宪法与否。舍本求末,无有是处。不特此也,民众果无组织,虽有宪法,即民众自身亦不能运用之,纵无军阀之摧残,其为具文自若也。故立宪派只知求宪法,而绝不顾及将何以拥护宪法,何以运用宪法,即可知其无组织、无方法、无勇气以真为宪法而奋斗。宪法之成立,唯在列强及军阀之势力颠覆之后耳。 二曰联省自治派。此派之拟议,以为造成中国今日之乱象,由于中央政府权力过重,故当分其权力于各省;各省自治已成,则中央政府权力日削,无所恃以为恶也。曾不思今日北京政府权力初非法律所赋予、人民所承认,乃由大军阀攘夺而得之。大军阀既挟持暴力以把持中央政府,复利用中央政府以扩充其暴力。吾人不谋所以毁灭大军阀之暴力,使不得挟持中央政府以为恶,乃反欲借各省小军阀之力,以谋削减中央政府之权能,是何为耶?推其结果,不过分裂中国,使小军阀各占一省,自谋利益,以与挟持中央政府之大军阀相安于无事而已,何自治之足云!夫真正的自治,诚为至当,亦诚适合吾民族之需要与精神;然此等真正的自治,必待中国全体独立之后,始能有成。中国全体尚未能获得自由,而欲一部分先能获得自由,岂可能耶?故知争回自治之运动,决不能与争回民族独立之运动分道而行。自由之中国以内,始能有自由之省。一省以内所有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惟有于全国之规模中始能解决。则各省真正自治之实现,必在全国国民革命胜利之后,亦已显然,愿国人一思之也。 三曰和平会议派。国内苦战争久矣,和平会议之说,应之而生。提倡而赞和者,中国人有然,外国人亦有然。果能循此道而得和平,宁非国人之所望,无如其不可能也。何则?构成中国之战祸者,实为互相角立之军阀,此互相角立之军阀各顾其利益,矛盾至于极端,已无调和之可能。即使可能,亦不过各军阀间之利益得以调和而已,于民众之利益固无与也。此仅军阀之联合,尚不得谓为国家之统一也,民众果何需于此乎?此等和平会议之结果,必无以异于欧战议和所得之结果。列强利益相冲突,使欧洲各小国不得和平统一;中国之不能统一,亦此数国之利益为之梗也。至于知调和之不可能,而惟冀各派之势力保持均衡,使不相冲突,以苟安于一时者,则更为梦想。何则?盖事实上不能禁军阀中之一派不对于他派而施以攻击,且凡属军阀莫不拥有雇佣军队,推其结果,不能不出于争战,出于掠夺。盖掠夺于邻省,较之掠夺于本省为尤易也。 四曰商人政府派。为此说者,盖鉴于今日之祸由军阀官僚所造成,故欲以资本家起而代之也。虽然,军阀官僚所以为民众厌恶者,以其不能代表民众也;商人独能代表民众利益乎?此当知者一也。军阀政府托命于外人,而其恶益著,民众之恶之亦益深;商人政府若亦托命于外人,则亦一丘之貉而已。此所当知者二也。故吾人虽不反对商人政府,而吾人之要求则在于全体平民自己组织政府,以代表全体平民之利益,不限于商界。且其政府必为独立的不求助于外人,而惟恃全体平民自己之意力。 如上所述,足知各种拟议,虽或出于救国之诚意,然终为空谈;其甚者则本无诚意,而徒出于恶意的讥评而已。 吾国民党则夙以国民革命、实行三民主义为中国唯一生路。兹综观中国之现状,益知进行国民革命之不可懈。故再详阐主义,发布政纲,以宣告全国。 二、国民党之主义 国民党之主义维何?即孙先生所提倡之三民主义是已。本此主义以立政纲,吾人以为救国之道,舍此末由。国民革命之逐步进行,皆当循此原则。此次毅然改组,于组织及纪律特加之意,即期于使党员各尽所能,努力奋斗,以求主义之贯彻。去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孙先生之演说,及此次大会孙先生对于中国现状及国民党改组问题之演述,言之綦详。兹综合之,对于三民主义为郑重之阐明。盖必了然于此主义之真释,然后对于中国之现状而谋救济之方策,始得有所依据也。 (一)民族主义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一方面。国民党之民族主义,其目的在使中国民族得自由独立于世界。辛亥以前,满洲以一民族宰制于上,而列强之帝国主义复从而包围之,故当时民族主义之运动,其作用在脱离满洲之宰制政策与列强之瓜分政策。辛亥以后,满洲之宰制政策已为国民运动所摧毁,而列强之帝国主义则包围如故,瓜分之说变为共管,易言之,武力之掠夺变为经济的压迫而已,其结果足使中国民族失其独立与自由则一也。国内之军阀既与帝国主义相勾结,而资产阶级亦眈眈然欲起而分其馀,故中国民族政治上、经济上皆日即于憔悴。国民党人因不得不继续努力,以求中国民族之解放。其所恃为后盾者,实为多数之民众,若知识阶级、若农夫、若工人、若商人是已。盖民族主义对于任何阶级,其意义皆不外免除帝国主义之侵略。其在实业界,苟无民族主义,则列强之经济的压迫,自国生产永无发展之可能。其在劳动界,苟无民族主义,则依附帝国主义而生存之军阀及国内外之资本家,足以蚀其生命而有馀。故民族解放之斗争,对于多数之民众,其目标皆不外反帝国主义而已。帝国主义受民族主义运动之打击而有所削弱,则此多数之民众,即能因而发展其组织,且从而巩固之,以备继续之斗争,此则国民党能于事实上证明之者。吾人欲证实民族主义实为健全之反帝国主义,则当努力于赞助国内各种平民阶级之组织,以发扬国民之能力。盖惟国民党与民众深切结合之后,中国民族之真正自由与独立始有可望也。 第二方面。辛亥以前,满洲以一民族宰制于上,具如上述。辛亥以后,满洲宰制政策既已摧毁无馀,则国内诸民族宜可得平等之结合,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所要求者即在于此。然不幸而中国之政府乃为专制馀孽之军阀所盘据,中国旧日之帝国主义死灰不免复燃,于是国内诸民族因以有杌陧不安之象,遂使少数民族疑国民党之主张亦非诚意。故今后国民党为求民族主义之贯彻,当得国内诸民族之谅解,时时晓示其在中国国民革命运动中之共同利益。今国民党在宣传主义之时,正欲积集其势力,自当随国内革命势力之伸张,而渐与诸民族为有组织的联络,及讲求种种具体的解决民族问题之方法矣。国民党敢郑重宣言,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 (二)民权主义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也。民权运动之方式,规定于宪法,以孙先生所创之五权分立为之原则,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是已。凡此既以济代议政治之穷,亦以矫选举制度之弊。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者所得而私也。于此有当知者: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与所谓“天赋人权”者殊科,而唯求所以适合于现在中国革命之需要。盖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必不轻授此权于反对民国之人,使得藉以破坏民国。详言之,则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罔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权利。 (三)民生主义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最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盖酿成经济组织之不平均者,莫大于土地权之为少数人所操纵。故当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举此二者,则民生主义之进行,可期得良好之基础。于此犹有当为农民告者:中国以农立国,而全国各阶级所受痛苦,以农民为尤甚。国民党之主张,则以为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并为之整顿水利,移殖荒激,以均地力。农民之缺乏资本至于高利借贷以负债终身者,国家为之筹设调剂机关,如农民银行等,供其匮乏,然后农民得享人生应有之乐。又有当为工人告者:中国工人之生活绝无保障,国民党之主张,则以为工人之失业者,国家当为之谋救济之道,尤当为之制定劳工法,以改良工人之生活。此外如养老之制、育儿之制、周恤废疾者之制、普及教育之制,有相辅而行之性质者,皆当努力以求其实现。凡此皆民生主义所有事也。 中国以内,自北至南,自通商都会以至于穷乡僻壤,贫乏之农夫,劳苦之工人,所在皆是。因其所处之地位与所感之痛苦,类皆相同,其要求解放之情至为迫切,则其反抗帝国主义之意亦必至为强烈。故国民革命之运动,必恃全国农夫、工人之参加,然后可以决胜,盖无可疑者。国民党于此,一方面当对于农夫、工人之运动,以全力助其开展,辅助其经济组织,使日趋于发达,以期增进国民革命运动之实力;一方面又当对于农夫、工人要求参加国民党,相与为不断之努力,以促国民革命运动之进行。盖国民党现正从事于反抗帝国主义与军阀,反抗不利于农夫、工人之特殊阶级,以谋农夫、工人之解放。质言之,即为农夫、工人而奋斗,亦即农夫、工人为自身而奋斗也。 中国为农业的国家,故军队多由农民征集补充而成,乃不为民利捍卫,又不助人民抵抗帝国主义,而反为帝国主义所操纵之军阀,以#贼人民之利益;国民党于此,认为有史以来莫大之矛盾。其所以然之故,在于中国经济落后,农民穷苦,不得已而受佣于军阀,以图几微之生存。其结果,乃至更增贫困,加人民以压迫,使流为土匪而不顾。欲除此种矛盾,使军队中农民真实之利益与其现在所争之利益无相妨之弊,国民党将于一般士兵及下级军官中极力宣传运动,使知真利所在,立成革命的军队,为人民利益而奋斗。 凡助国民党奋斗以驱除民贼、建设自卫的革命政府之革命军,国民对之当有特殊待遇。每革命军人于革命完全成功之后,愿意归农,革命政府行将给以广田,俾能自给而赡家族。 国民党之三民主义,其真释具如此。自本党改组后,以严格之规律的精神,树立本党组织之基础,对于本党党员,用各种适当方法施以教育及训练,使成为能宣传主义、运动群众、组织政治之革命的人才。同时以本党全力,对于全国国民为普遍的宣传,使加入革命运动,取得政权,克服民敌。至于既取得政权树立政府之时,为制止国内反革命运动及各国帝国主义压制吾国民众胜利之阴谋,芟除实行国民党主义之一切障碍,更应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盖惟有组织、有权威之党,乃为革命的民众之本据,能为全国人民尽此忠实之义务故耳。 三、国民党之政纲 吾人于党纲固悉力以求贯彻,顾以道途之远,工程之巨,诚未敢谓咄嗟有成;而中国之现状危迫已甚,不能不立谋救济。故吾人所以刻刻不忘者,尤在准备实行政纲,为第一步之救济方法。谨列举具体的要求作为政纲,凡中国以内,有能认国家利益高出于一人或一派之利益者,幸相与明辨而公行之。 甲、对外政策 (一)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以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力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 (二)凡自愿放弃一切特权之国家,及愿废止破坏中国主权之条约者,中国皆将认为最惠国。 (三)中国与列强所订其他条约有损中国之利益者,须重新审定,务以不害双方主权为原则。 (四)中国所借外债,当在使中国政治上、实业上不受损失之范围内,保证并偿还之。 (五)庚子赔款,当完全划作教育经费。 (六)中国境内不负责任之政府,如贿选、僭窃之北京政府,其所借外债,非以增进人民之幸福,乃为维持军阀之地位,俾得行使贿买,侵吞盗用。此等债款,中国人民不负偿还之责任。 (七)召集各省职业团体(银行界、商会等)、社会团体(教育机关等)组织会议,筹备偿还外债之方法,以求脱离困因顿于债务而陷于国际的半殖民地之地位。 乙、对内政策 (一)关于中央及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制或地方分权制。 (二)各省人民得自定宪法,自举省长;但省宪不得与国宪相抵触。省长一方面为本省自治之监督,一方面受中央指挥,以处理国家行政事务。 (三)确定县为自治单位。自治之县,其人民有直接选举及罢免官吏之权,有直接创制及复决法律之权。 土地之税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应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卫生等各种公共之需要。 各县之天然富源及大规模之工商事业,本县资力不能发展兴办者,国家当加以协助。其所获纯利,国家与地方均之。 各县对于国家之负担,当以县岁入百分之几为国家之收入,其限度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不得超过于百分之五十。 (四)实行普通选举制,废除以资产为标准之阶级选举。 (五)厘订各种考试制度,以救选举制度之穷。 (六)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 (七)将现时募兵制度渐改为征兵制度。同时注意改善下级军官及兵士之经济状况,并增进其法律地位。施行军队中之农业教育及职业教育,严定军官之资格,改革任免军官之方法。 (八)政府当设法安置土匪游民,使为社会有益之工作。而其所以达此目的之一法,计可以租界交还中国国民后所得之收入充此用途。此之所谓租界,乃指设有领事裁判权之特别地区,发生“国中有国”之特别现象者而言。此种“国中有国”之现象,当在清除之列。至关于外人在租界内住居及营业者,其权利当由国民政府按照中国与外国特行缔结之条约规定之。 (九)严定田赋地税之法定额,禁止一切额外征收,如釐金等类当一切废绝之。 (十)清查户口,整理耕地,调正粮食之产销,以谋民食之均足。 (十一)改良农村组织,增进农人生活。 (十二)制定劳工法,改良劳动者之生活状况,保障劳工团体,并扶助其发展。 (十三)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之发展。 (十四)励行教育普及,以全力发展儿童本位之教育。整理学制系统,增高教育经费,并保障其独立。 (十五)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上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 (十六)企业之有独占的性质者,及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铁道、航路等,当由国家经营管理之。 以上所举细目,皆吾人所认为党纲之最小限度,目前救济中国之第一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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