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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论引
事有可以尽告人者,有可告人以其端而不可尽者。尽以告人,其难在告,告人以其端,其难在用。今夫衡之有刻也,于此为铢,于此为石,求之而不得,曰是非善衡焉,可也,曰权罪者,非也。始吾作《权书》,以为其用可以至于无穷,而亦可以至于无用,于是又作《衡论》十篇。呜呼!从吾说而不见其成,乃今可以罪我焉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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