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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侍中论强盗赏钱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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轼再拜。轼备员偏州,民事甚简。但风俗武悍,特好强劫,加以比岁荐饥,椎剽之奸,殆无虚日。自轼至此,明立购赏,随获随给,人用竞劝,盗亦敛迹。 准法,获强盗一人,至死者给五十千,流以下半之。近有旨,灾伤之岁,皆降一等。既降一等,则当复减半,自流以下,得十二千五百而已。凡获一贼,告与捕者,率常不下四五人,不胜则为盗所害。幸而胜,则凡为盗者举仇之。其难如此,而使四五人者分十二千五百以捐其躯命,可乎?朝廷所以深恶强盗者,为其志不善,张而不已,可以驯致胜、广之资也。由此言之,五十千岂足道哉!夫灾伤之岁,尤宜急于盗贼。今岁之民,上户皆阙食,冬春之交,恐必有流亡之忧。 若又纵盗而不捕,则郡县之忧,非不肖所能任也。欲具以闻上,而人微言轻,恐不见省。向见报明公所言,无不立从,东武之民,虽非所部,明公以天下为度,必不间也。故敢以告。比来士大夫好轻议旧法,皆未习事之人,知其一不知其二者也。 常窃怪司农寺所行文书措置郡县事,多出于本寺官吏一时之意,遂与制敕并行。近者令诸郡守根究衙前重难应缘此毁弃官文书者,皆科违制,且不用赦降原免。考其前后,初不被旨。谨按律文,毁弃官文书重害者,徒一年。今科违制,即是增损旧律令也。有用赦降原免,即是冲改新制书也。岂有增损旧律令,冲改新制书,而天子不知,三公不与,有司得专之者!今监司郡县,皆恬然受而行之莫敢辨,此轼之所深不识也。 昔袁绍不肯迎天子,以谓若迎天子以自近,则每事表闻,从之则权轻,不从则拒命,非计之善也。夫不请而行,袁绍之所难也。而况守职奉上者乎?今圣人在上,朝廷清明,虽万无此虞;司农所行,意其出于偶然,或已尝被旨而失于开坐,皆不可知。但不请而行,其渐不可开耳。轼愚蠢无状,孤危之迹,自以岌岌。 夙蒙明公奖与过分,窃怀忧国之心,聊复一发于左右,犹幸明公密之,无重其罪戾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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