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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改居丧婚娶条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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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八年三月某日,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左朝奉郎守礼部尚书苏轼状奏。臣伏见元祐五年秋颁条贯,诸民庶之家,祖父母、父母老疾,(谓于法应赎者。)无人供侍,子孙居丧者,听尊长自陈,验实婚娶。右臣伏以人子居父母丧,不得嫁娶,人伦之正,王道之本也。孟子论礼、色之轻重,不以所重徇所轻,丧三年,为二十五月,使嫁娶有二十五月之迟,此色之轻者也。释丧而婚会,邻于禽犊,此礼之重者也。先王之政,亦有适时从宜者矣。然不立居丧嫁娶之法者,所害大也。近世始立女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之法。 既已害礼伤教矣,然犹或可以从权而冒行者,以女弱不能自立,恐有流落不虞之患也。今又使男子为之,此何义也哉!男年至于何娶,虽无兼侍,亦足以养父母矣。今使之释丧而婚会,是直使民以色废礼耳,岂不过甚矣哉。《春秋》礼经,记礼之变,必曰自某人始。使秉直笔者书曰,男子居父母丧得娶妻,自元祐始,岂不为当世之病乎?臣谨按此法,本因邛州官吏,妄有起请,当时法官有失考论,便为立法。臣备位秩宗,前日又因迩英进读,论及此事,不敢不奏。伏望圣慈特降指挥,削去上条。稍正礼俗。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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