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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免五谷力胜税钱札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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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七年十一月初七日,龙图阁学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书兼侍读苏轼札子奏。 臣闻谷太贱则伤农,太贵则伤末。是以法不税五谷,使丰熟之乡,商买争籴,以起太贱之价;灾伤之地,舟车辐辏,以压太贵之直。自先王以来,未之有改也。 而近岁法令,始有五谷力胜税钱,使商贾不行,农末皆病。废百王不刊之令典,而行自古所无之弊法,使百世之下,书之青史,曰:“收五谷力胜税钱,自皇宋某年始也。”臣窃为圣世病之。臣顷在黄州,亲见累岁谷熟,农夫连车载米入市,不了盐茶之费;而蓄积之家,日夜祷祠,愿逢饥荒。又在浙西累岁,亲见水灾,中民之家有钱无谷,被服珠金,饿死于市。此皆官收五谷力胜税钱,致商贾不行之咎也。臣闻以物与人,物尽而止,以法活人,法行无穷。今陛下每遇灾伤,捐金帛,散仓廪,自元祐以来,盖所费数千万贯石,而饿殍流亡,不为少衰。只如去年浙西水灾,陛下使江西、湖北雇船运米以救苏、湖之民,盖百余万石。又计籴本水脚官钱不赀,而客船被差雇者,皆失业破产,无所告诉。与其官司费耗,为害如此,何似削去近日所立五谷力胜税钱一条,只行《天圣附令》免税指挥,则丰凶相济,农末皆利,纵有水旱,无大饥荒。虽目下稍失课利,而灾伤之地,不必尽烦陛下出捐钱谷,如近岁之多也。今《元祐编敕》虽云灾伤地分虽有例亦免,而谷所从来,必自丰熟地分,所过不免收税,则商贾亦自不行。议者或欲立法,如一路灾伤,则邻路免税,一州灾伤,则邻州亦然。虽比今之法,小为通疏,而隔一路一州之外,丰凶不能相救,未为良法。须是尽削近岁弊法,专用《天圣附令》指挥,乃为通济。谨具逐条如后。 《天圣附令》 诸商贩斛斗,及柴炭草木博籴粮食者,并免力胜税钱。 诸卖旧屋材柴草米面之物及木铁为农具者,并免收税。其卖诸色布帛不及匹而将出城,及陂池取鱼而贩易者,并准此。 《元丰令》 诸商贩谷及以柴草木博籴粮食者,并免力胜税钱。(旧收税处依旧例。)诸卖旧材植或柴草谷面及木铁为农具者,并免税。布帛不及端疋,并捕鱼非货易者,准此。 《元祐敕》 诸兴贩斛斗及以柴炭草木博籴粮食者,并免纳力胜税钱。(旧收税处依旧例,即灾伤地分,虽有旧例,亦免。)诸卖旧材植或柴草斛斗并面及木铁为农具者,并免收税。布帛不及端匹,并捕鱼非货易者,准此。 右臣窃谓:若行臣言,税钱亦必不至大段失陷,何也?五谷无税,商贾必大通流,不载见钱,必有回货。见钱回货,自皆有税,所得未必减于力胜。而灾伤之地,有无相通,易为振救,官司省费,其利不可胜计。今肆赦甚近,若得于赦书带下,益见圣德,收结民心,实无穷之利,取进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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