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苏轼 > 苏轼公文集 | 上页 下页 |
缴进应诏所论四事状 |
|
(前连元祐五年六月奏状) 元祐六年正月九日,龙图阁学士左朝奉郎知杭州苏轼状奏。右臣去年六月具状奏闻,乞申明给还市易折纳产业,及除放积欠盐钱,并人户欠买退绢钱四事,未蒙回降指挥。今月五日,准元祐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尚书省札子会到诸处,称不曾承受到上件奏状。十二月十八日,三省同奉圣旨,令臣别具闻奏者。今重具到元奏状缴连在前。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贴黄。臣窃见浙中州县市井人烟,比二十年前,不及四五。所在酒税课利亏欠,只如杭州酒务课利,昔年三十余万贯,今来只及二十余万贯。其它大率类此。朝廷力行仁政,不为不久,而公私凋耗,终不少苏,盖是商贾物货,元未通行故也。自来民间买卖,例少见钱,惟藉所在有富实人户可倚信者赊买而去。岁岁往来,常买新货,却索旧钱,以此行商坐贾,两获其利。今浙中州县,所理私债,大半系欠官钱人户。官钱尚不能足,私债更无由催,以此商旅不行,公私受害。若行此四事,则官之所失,止是虚数,而人户一苏,三二年间,商旅必复通行,酒税课利,渐可复旧,所补不小。 |
梦远书城(guxuo.com) |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