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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箴并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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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子性嗜酒,虽行止穷泰,非酒不能适。居襄阳之鹿门山,以山税之余,继日而酿,终年荒醉,自戏曰“醉士”。居襄阳之洞湖,以舶宿载醇酎一甔,往来湖上,遇兴将酌,因自谐曰“醉民”。於戏!吾性至荒,而嗜于此,其亦为圣哲之罪人也,又自戏曰“醉士”,自谐曰“醉民”。将天地至广,不能容“醉士”“醉民”哉?又何必厕丝竹之筵,粉黛之坐也!襄阳元侯,闻“醉士”“醉民”之称,订皮子曰:“子耽饮之性,于喧静岂异耶?” 皮子曰:“酒之道,岂止于充口腹乐悲欢而已哉,甚则化上为淫溺,化下为酗祸。是以圣人节之以酬酢,谕之以诰训。然尚有上为淫溺所化,化为亡国,下为酗祸所化,化为杀身。且不见前世之饮祸耶?路酆舒有五罪,其一嗜酒,为晋所杀。庆封易内而耽饮,则国朝迁。郑伯有窟室而耽饮,终奔于驷氏之甲。栾高嗜酒而信内,卒败于陈鲍氏。卫侯饮于籍圃,卒为大夫所恶。呜乎!吾不贤者,性实嗜酒,尚惧为酆舒之僇,过此吾不为也,又焉能俾喧为静乎?俾静为喧乎?不为静中淫溺乎?不为酗祸之波乎?既淫溺酗祸作于心,得不为庆封乎?郑伯有乎?栾高乎?卫侯乎?” 盖中性不能自节,因箴以自符。箴曰: 酒之所乐,乐其全真。 宁能我醉,不醉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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