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欧阳修 > 内制集 | 上页 下页
敕陈太素等


  赐判大理寺陈太素并权少卿杨开及审刑院详议官大理寺详断官等敕书〈三月三日〉

  敕陈太素:省知审刑院胡宿奏:“据大理寺日奏司申,二月二十一日已前下寺公案并已断奏了毕,无见在事。”刑狱之重,一成而不迁;比类之微,可疑者甚众。汝好学而敏,莅官以勤。夫俾天下之无冤,几刑错而不用。此朕翼翼希慕之所未及,而尔孜孜厥职之所不忘者也。故兹奖谕,想宜知悉。


梦远书城(guxuo.com)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