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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谕义律速催趸船齐到沙角方准三板出入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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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三月初七日行) 谕英咭唎国领事义律知悉: 闻得参逊寄该领事信云:“通知各趸船早入沙角,俟起至一万余箱,见省城牌照三板,载有夷人往来,自当赶紧起烟,否则暂停。”等语,殊为诧异!本大臣本部堂自该领事禀缴烟土以来,事事以诚信相待,即如前次缴烟四千余箱,尚未及四分之一,即饬洋商发给买办工人,以示体恤,业经广州府传知洋商遵谕照办。若趸船全数驶至沙角,踊跃起缴,一至四分之二,即照前谕令牌照三板验明往来。 本大臣本部堂早已预备公文,等候届期速发。乃参逊如此居心,是其意存挟制,甚属狡诈。须知缴烟一事,乃本大臣本部堂一片苦心,欲为夷人免罪,如果参逊竟欲中止,亦即不难执法从事。除就近晓谕参逊外,恐该领事为参逊此语所惑,合亟谕知。 谕到,该领事刻即传谕参逊,责其意存挟制之非,催令传知外洋趸船,即日全数驶至沙角,迅速呈缴,以符该领事原禀,以全该领事体面。总之,禀船一经全到,三板即准往来,如再变幻多端,本大臣本部堂亦即不复收土矣。该领事其熟思之!特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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