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李寿民 > 柳湖侠隐 | 上页 下页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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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第二年夏天,赵、朱两家子弟带了酒肉,同驾小舟,意欲游遍全湖。偏巧这年天旱,山洪未发,无心中在湖对面山崖下寻到一个水洞,几次探索,居然发现了通出盘江的一条水路。乃归报赵、朱二人,前往查看。只见那出口须由一片危崖底下的一个水洞中穿进,路甚曲折。有的地方,洞顶离水只有二尺许,必须仰卧舟中,手撑洞顶而渡。那出口处也是在盘江下游一个底崖凹内,里面山石错落,流深且急。外崖更有千年老藤荫蔽,外人舟行经此,也无从发现。当时派了两个精细干练的少年,由山外攀藤上去探看一下,相隔三四十里,便有好几处山民寨墟聚集,山中需用各物,全可交易。经此一来,自是格外心喜,凡百无虑。由此便在湖边安家立业,开垦起来。 开头几年,赵修、朱潜二人还在志切先朝,欲有作为,十年以后,觉得敌势太强,自家又隐伏在这等僻远闭塞的蛮荒异域之内,休说举事集人,连声气也无法与外相通。两家男女老幼,就说都会武功,也只百多个人。如说隐居避地,一心开辟这桃源乐土,为休养生息子孙百世之计,自无问题;如以之图谋大举,怎能办到?越想越觉无望。当地又是得天独厚,享受安逸。壮志一灰,渐渐息了出世之想,一心一意,只为子孙后人作长久打算。几经集众协议,改订章约之后,不特中止前念,反把无故出山列为禁条。 赵、朱二人一个教文,一个教武。文的只读一些经史诗文,除自家有志文学,悉听自便外,读书只求笃伦明理,并不定要求其深造,每日只下午或夜间读上两个时辰。并且一满二十,便即辍学,自修与否,一任各人心志,决不勉强。因居深山之中,蛇兽纵横,虽经多年开辟兴建之后,不似初来两年厉害,依然随时随地,皆可遇上。更须防到万一踪迹泄漏,被山外山民得知,前来侵害。因此对于习武一节,却极认真。由少至老,每日皆有专课;遇到农隙暇时,还要集众指点比赛,察定高下,不容荒怠。 又以久共患难,都是出世的人,除赵、朱二人是正副村主,由村众子弟酌派数人轮值外,余者都是通力合作,一视同仁,无什么高下之分。起初地广人稀,尚是随意耕植。过不两年,主仆名分一废,成了年的女婢,都配与了那些家将男仆。赵、朱两家连同随隐的几家子女,已各互为婚配。有这么好的天时地利,人人安乐,体力健康,生殖之力自然强盛,也和牛马牲禽一样,格外繁殖起来,共只二十年间,平添出了近两倍的丁口。 这时赵、朱两人已六七十岁,又谋深虑远,觉着人丁如此繁衍下去,虽有这方圆数百里的沃野山泽之利和良好的教育培植,毕竟人数大多,心志难一。这头两辈老人,因都是间关万里,久共安危,百死余生,情谊至厚,无一事不可互救互谅。再过下去,这些后人生于安乐,自小席丰履厚,知什么利害艰难?尽管教练得怯,毕竟人的体力心智各有天赋,高低决难一致。年代一久,子孙或是习于晏安,染上颓废放纵之习;或因父母爱憎,引起争端嫉恨;或是羡慕城市繁华利禄,见异思迁:生出事来,流弊甚多。居安思危,既想令子孙后人永居这片乐土,图百世之计,此时必须早作筹谋,或可无事。二人商定以后,便在第二年的元旦,在所设公庙中,将村规重又改正: 村主只选一人,每隔五年,经众举立一次。在任期中,村主掌着生杀予夺之权,除有几条最重要的规条厉禁,绝对不许更易外,皆可便宜行事。任多贤能,也只十年两任,以免争权,永归一人一姓,设有不幸,后继无人。另外再设一耆贤会,人数不拘,公推年高德劭,有功村众者任之;退休村主,皆人此会。此会除辅佐村主,以备咨询,随时建议与革外,并有纠察、检举之权。村主如有失德,先由香贤诸老暗中讽谏;不听,继以函诘告诫;再仍估过不梭,便在公庙鸣鼓,召集全体村众,声明经过,付之公判。惟仍许村主自行剖白,是非善恶,悉凭公议,一秉至公。 任何人皆许其尽量解答,非真人证确凿,对方真个理屈词穷,无以解答,决不加罚,以免不容理论,悉凭主观,故入人罪。至于功过相抵,或是无心之失,也可减免。如若留任而贤,不特前过取消,任满仍预于耆贤之列,反更有极隆重的礼节以尊崇之。专着重勇于改过的人,以免那有本领、才气的人偶因不慎,或是一时意气,犯了村规,就此沉沦屈抑,甚而由愧生忿,转而偏激任性,以才济恶,反倒生出祸害。 关于刑罚,也极慎重简单,除体罚系由村主下令,唤来本身父母或是叔伯尊长,当着村主一人用刑,重在使其愧悔自励,不重形式外,徒刑、拘禁至半年以上,便经公审,听犯人畅所欲言,自行剖白。定刑以后,也并不把人下在监里,阻其生趣,兼养情习。因为村规最忌坐食不事生产的人,加以兴建的事又多,这类犯人,只不过不许随众在好风景的地方享受,在刑期内,必须去往指定既艰难而又辛劳的地方,去做苦工罢了。此外又有以功折罪之条,只要工做得多而且好,出于预期,可提前开释。如真犯了重规,必须监禁之期在一年以上者,除公审之外,尚须耆贤会全体人等通过,咸无异词,方可执行;而这个犯人,必是惯于为恶,不知悛悔,村众均所不齿的人。 村规习惯,是人不怕有过,贵在能够省悟回头。如其不知悔过,熬到期满释出,依旧是个好徒宵小,要他何用?加以地隔尘凡,时忧外患,这种害马,行事实难预防。所以对这类犯人,监防甚严,连父母家属,俱有监察之责。同时附有时足之刑,即在刑期中,如查出毫无悔悟迁善的行为心意,期满释放,由此不许出山一步,至少也须废去一根主要足筋,免其由险径中攀越出去,引来外患。从此专做动手而不动脚的轻松工事,享受虽仍随众一样,但谁也不喜和他亲近了。 关于死刑,尤为慎重。哪怕耆贤会全都认可,只要犯人一声呼冤,便须集众重新公审,非当众问得犯人无一句话可答,村众也无异言,方始行刑。只有第二次公审,如与前判无异,便无须再经耆贤会通过,径由村主定日执行,以防狡诈、拖延、迟疑不决 关于田业一节,施行井田之制,设有公田、公仓,轮耕分作。父母死后,除首饰、衣被、玩好、器具而外,只有房舍因都背山面湖而建,直似千百人集居在一个大花园里,只备人取景不同,爱好各异,仅按丁口,和平日喜营建的心思,略有多寡之分,并差不多,所以父母死后,子孙仍可继承,下余农田、牧场、渔塘,悉以归公。无论何人所生子女,一到十六八岁,便可在自己经营的产业项下,拨出五十亩田地或是牧场,另外再分给五亩桑园果林和一条小渔舟,先令习作农牧渔猎。 满了二十,至多二十五岁,便即分家,任其自立营生。父母如因平日体力不济,或不善治生产。无力开辟田业;或是子女众多,不敷分配,子女幼时,可以取给公家,大半仍照上列之数,向公家具领。 所有村众,均由耆贤会课其勤情,量其能力,以定奖惩。假使本身能够勤劳操作,开辟广大,及身享受,自不必说,而且死后仍可分遗子女。同时还能得到公家奖励,村众礼敬,并可免去公农。公牧。公渔、公猎等等劳役。 初上来几年,有那人丁又多,生性懒惰,以为及身田业,足敷衣食,生前在自经营,死后落个为他人忙,连子女都得不到,更有公给之制,不愁子孙没饭吃,于是偷懒取巧起来。时日一久,自然被发觉这是最犯规的事,除了按规处罚而外,往往还要出些难题,使其加倍劳作,格外吃上许多苦楚。村规公正严明,不论亲疏,有几个一吃亏,谁也不敢自私自利,受罚取辱了。 作者写了许多,未入正文。那村规甚是周详,只能以“法良意美”一语尽之,一时也写它不完。照着赵、朱二人这等作法,按说可以长居桃源乐土,成子孙千百不朽之业。哪知世事终是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治乱相寻,迭为兴衰。习俗难移,环境易迁,人心不同,善恶各殊,智愚不肖,相去天渊。得于此者,未必不失于彼。何况人数日益加多,年时一久,自然生出事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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