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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侍臣论服制敕


  朕以为亲姨舅既服小功,则舅母于舅有三年之服,是受我而厚。以服制情,则舅母之服不得全降于舅也,宜服缌麻。堂姨舅古今未制服,朕思敦睦九族,引而亲之,宜服袒免。又郑元注《礼记》云:“同爨缌。”若比堂姨舅于同爨,亲则厚矣。又《丧服》传云:“外亲之服皆缌”,是亦不隔于堂姨舅也。若以所服不得过本,而须为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制服,亦何伤乎?是皆亲亲敦本之意,卿等更熟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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