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梦远书城 > 李剑农 > 中国近百年政治史 | 上页 下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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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鸦片战争前的中英交涉 中国与英国虽与其他各国同为无约国,该国的商人亦与其他各国人受同样的待遇,但在商业上既居于第一位,来船之多远非他国可比,则希望中国的门户开放,亦必较他国人为更切。自十八世纪末期以来,至鸦片战争发生时止,英国向中国图谋增进商业的关系,最重要的交涉有三次: 一、为一七九二年 (乾隆五十七年)英国第一次特使的派遣 :任特使者为伯爵马甘尼(Macartney),于一七九三年八月到大沽口,清政府照例以贡使待之,凡使节进口所乘的舟车,皆由政府供给,树立“英吉利朝贡”的大字旗。(清代初年,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国,亦曾屡次派大使来中国,求结通商条约,清政府皆目为贡使,视诸国与藩属国同等,必令其大使向皇帝或御座行三跪九叩礼,诸国之使亦皆勉强遵行。) 此时,乾隆帝方在热河行宫,即令英使往热河赐见;一切招待,算是极其优渥,对于皇帝所行礼节,因马甘尼坚持,再三磋商,准其用谒见英王最隆重之礼了事,算是很优待了。马甘尼在热河呈递国书后,随即赐宴,并于次日赐游御园;未几,返北京,想与清廷交涉缔约通商问题,清廷军机大臣除以寒暄语相与款洽外,对于其他提议皆避而不谈,并且微露促其速即出京返国的意思。马甘尼知道不能久留,乃致一函于军机大臣提出下列七项: (一)许英国商人在舟山、宁波、天津诸港通商; (二)英国人愿效以前俄国人在北京设一停货仓库; (三)于舟山附近无城砦之岛,设一停货仓库,并设租界; (四)于广东附近与以同样的许可; (五)废止澳门与广东间之通行税,或减少其税额; (六)英商得中国皇帝许以居住权者,不强制出税; (七)允许英人在中国传教自由。 但是清政府所派定护送马甘尼出京的专员,已经要出发了;军机大臣,对于他所要求的六项,告以在皇帝敕谕中已经答复,马甘尼便匆匆出京,除受了清政府的优礼款待外一无所得而归。 二、为一八一六年 (嘉庆二十一年)英国第二次派遣的特使来华 :此次任特使的为阿姆哈斯(Lord Amherst),(刘彦《帝国主义压迫中国史》谓,嘉庆十年英国曾派使东来,政府斥不许谒见,并作傲慢之国书致英王约翰二世。考是年英国并无遣使事实,且是时英王为乔治三世,英之汉洛菲王统且并无所谓约翰二世者,不知刘氏何所根据而云然。)于是年七月初到天津。中国政府当然依旧目为贡使,在天津赐宴时,中国大吏便要他向皇帝牌位行三跪九叩礼以谢宴;英使拒绝,因是便已生出纷扰。时清帝已降旨,定于初七日赐觐,初八日赐宴颁赏,初九日赐游万寿山,十一日赴礼部筵宴,十三日遣行出京;又恐英使不知礼节,特派专员迎赴通州,教以跪拜礼仪,若能如仪,然后带领来京。但英使坚不肯从,专员含糊具奏,于初六日促令入京,次晨即迫其入觐。 英使以长途跋涉极疲,且因行李在后,礼服、国书皆未到,辞以须稍缓时日;再三被促迫,英使不为所动;招待的大臣、专员,无可如何,乃奏称英使行至宫门病倒;皇帝不知实情,谕令正使回寓,赏医调治,命副使入见;旋又奏副使亦病倒;皇帝大怒,说英使如此傲慢,侮视“天下共主”,降旨勒令即行出京回国,并下一道训饬英皇的敕谕。其实英使何尝有傲慢的情节,不过是那些招待的大臣、专员们,对于礼节问题,没有方法解决,便用一种逼迫和蒙蔽的手段,把英使弄回去罢了。第一次的特使,虽未达到缔约的目的,还受了相当优待;此次的结果,则更不堪设想,清帝说使臣侮视天下共主,英使则说清廷侮辱英国的使节,除了增加两方的恶感以外,一无所得。 三、为派遣商务监督的纠纷问题,此问题发生于一八三四年 (即道光十四年,鸦片战争发生以前的六年):中英的战机,在此时已经很迫切了。其原因起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解散。在一八三四年前,中国的对外商业操在专利的广东公行员之手,英国的对华商业则操在专利的东印度公司之手。当时美国的对华商业没有这种专利的机关,比较之下很自由,很活泼,因此,英国从事工商业的人,主张仿美国的自由办法,废止东印度公司的对华专利权,成为很有力的舆论,至此便见诸实行了。当东印度公司未废止时,凡英商与华商间的问题,英商方面皆责成该公司的委员长(中国名之曰大班)处理,粤督李鸿宾听说东印度公司将要解散,恐怕解散后英商没有头脑,无法管理,故在未解散前(一八三〇年即道光十年)曾命公行员向该公司当事人建议,谓该公司若或解散,仍宜设一总管之人如大班者,处理商业交易事项。 英国方面听说中国当局希望设一总管商业之人,认为绝好的机会,于废止东印度公司时,根据国会的议决案在广东设一英商的监督机关,置主务监督一人(Chief Superintendent),其下置第二、第三副监督各一人。特任律劳卑(Lord Napier)为主务监督,勃罗登为第二监督,带威为第三监督。律劳卑出身贵族,曾受海军大佐之职,在英国是很有身份的;英政府所以选出他来作主务监督,其目的不仅在监督商人,且希望他能够觅得一种机会,增进中英国交亲善的关系;就职务的名义上说,仅仅是一个商业主务监督,就他所负的责任上说,实具有公使的性质——在这一点上,已与粤督原来所希望的相歧。 原来粤督只希望再有一个商人的大班,如前此东印度公司的大班;而英政府所派遣的竟为具有公使性质的监督,两方面的心理已大相左。英王及其外务部给与律劳卑的正式训令的要点:甲、主务监督对于英国商民有行使裁判权,但非重大事件不得开庭;乙、监督管辖范围以在广东港内为限;丙、对于中国官厅,宜持和平态度,不可用恐吓之语、使用武力,军舰不得驶入虎门,对于中国法令、习惯宜慎重遵守。律劳卑临出发时,英外务大臣巴马斯顿(Palmerston)又给予他一道特别训令,要他慎重将事,训令中的要点如次: (一)抵广东时,即直接函告两广总督。 (二)所负的责任,除保护在广东的英国商业外,最重要的目的,首在查探能否扩张商业于他埠。 (三)为达此目的,万不可失去使中英两政府间可以增进商业关系的良好机会;且欲达此目的,以能与北京朝廷直接交通为宜,务须注意求得一最好的方法以作成此种直接交通的途径。 (四)但宜十分慎重,万不可促起中国政府的恐惧心,或触犯其癖习,恐以求速之故,反危及现存关系;为符此慎重,非遇意外事故,不可轻与中国发生新交涉或谈判;如有发起谈判的机会,宜立即报告政府候训,在未得训令前,不可进行;但如有可使中国当局相信英王诚心欲与中国皇帝亲善并共同促进两国人民的幸福者,不在此限。 我们看英外相这道训令,可以想见英政府对于此种商务监督的希望心和慎重的态度。但是这种慎重、希望的里面,便已含着几分矛盾性:一方面要他促进两政府间交际关系,一方面又要他遵守中国的法令、习惯,莫触犯中国的嫌忌和癖习;要他到广东时即直接函告总督,这一点便是当时的中国法令、习惯所难容许的。因此律劳卑一到广东,便生出不可解决的纠纷问题来。 律劳卑于一八三四年(道光十四年)阳历七月十五日抵澳门,二十五日即入广州城外英国商馆。粤督卢坤于律劳卑未入广州前,听说新来了一个英国“夷目”,便传命公行员查问新来的人是否如旧时大班;结果知道与旧时大班不同,便于二一日派公行员二人携带命令往澳门,告知新来的夷目,略谓该首长来华目的,是否因东印度公司解散,商改通商办法而来;依中国法规,除商人与其大班外,非先得北京政府照会,无论何人,皆不许入广州;该首长如带特别职务而来,必须俟总督奏探朝旨之准否,方可定夺。此命令虽于二一日发出,因传达公行展转濡滞,及所派公行员到澳门时,律劳卑已经到了广州了。 公行员赶到广州,律劳卑方在命翻译缮写致总督之函,得粤督命令书;婉言拒绝,说他自己是英王的代表,不受命令的文书;其致粤督函,大意说:我是被英王任命的商务监督,还有同僚二人,我们有保护并促进英国商业之权,并得随时行使司法之权,希望与贵总督面晤,商议一切。二十六日,将此函直接送往总督署,送函者至靖海门,递交门卫官,请转达。门卫告以一切夷禀须由洋商转呈;后城守协某至,亦以直接函禀违背先例,且函面系平行款式,拒不收受。公行员劝其解用呈文形式,由公行转呈,律劳卑坚不肯从,但终无法使其函得达督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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