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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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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人民一律保护杂居营业,而服官、参政有限制,或不能杂居营业。 ▌各国公民权无差异,各国人民彼此可互居营业,服官、参政、保护一体无异。 ▌同为大同人,无疆界,权利即无别异。 二、人民权利为本国及各外国制限。 ▌民有公政府之权利,不许为本国及外国所制限。 ▌无国,权利自由,但受公议法律之制限。 三、迁徙住居自本国,他国不得自由。 ▌迁徙住居各国,可以自由。 ▌无国界,人民听其迁徙住居。 四、各国人民于各国无有特权、特许,各国人犯逃他国者可不交。 ▌各国人民可受各国特权、特许,各国人犯互交。 ▌大地人民所在之地权利同一,无国犯而有公犯。 五、救济本国贫民,亦时及外国。 ▌公政府救助贫民,无分本国外国。 ▌贫民归公政府恤养。 六、治本国之病者,间及外国。 ▌在外国病者,一律治疗。 ▌病者皆归公医院治之。 七、埋葬本国死亡,间及外国。 ▌本国外国死者一律埋葬。 ▌死者归考终院料理丧葬。 人民各有私产,官收之必给价。 ▌非有大故,不得收人民私产。 ▌人民无私产。 八、人民之身体、家宅、文书、财产,无故不受人搜索、押收,虽官府亦必形迹可凭乃能搜押。 ▌化行俗美,然时有搜索、押收之事。 ▌人民风俗全美,无有待搜索、押收之事。 九、人民不尽有保身体自立之权。 ▌人民皆有保身体自立之权,非万不得已,不得侵夺。 ▌人民各得有保身自立之权,自然无罪,不待侵夺。 限禁人民权利。 ▌不限人民权利。 ▌权利皆一切自由。 十、各国人民权利不平等。 ▌各国人民渐平等而种未平等。 ▌无国界,无种界,人民平等。 人民听国取税。 ▌人民担负国税。 ▌人民养于公,无担负。 人民不尽有公权。 ▌人民有罪削公权。 ▌人民无罪,皆有公权。 有事求民供应。 ▌不求民供应。 ▌举国人皆平等,无供应。 十一、公民因人种、奴隶、妇女而异视。 ▌公民不得因人种、形体而异视。 ▌公民不因妇女、形体而异视。 十二、甲国之奴而逃于他国,即不为奴。 ▌各国尽禁奴。 ▌无国,人类平等,无奴。 十三、各国有奴而渐放之。 ▌各国禁奴而不禁人服役。 ▌各国人民平等,无人服役。 十四、国教各听自由,公会不定之。 ▌公商教义,尊天,而兼采诸圣之长以配天,以为新教。 ▌大地诸先哲及诸新义,皆公尊之,不独尊一教而兼取其义。 十五、尊天而更尊各神。 ▌各神皆不尊而称尊天。 ▌天亦不尊,但尊先哲及各人之神。 十六、专为一国者为小人。 ▌为大同者为大人。 ▌人人皆大同至公,是为天民。 十七、各国有帝王、君主位号、权力。 ▌渐削帝王、君主位号,改为总统、议长。 ▌无帝王、总统位号,人民平等,只有议长。 有世爵、贵族、平民、奴隶之别。 ▌无奴隶,而世爵、贯族渐除而未尽。 ▌无世爵、贵族,尽为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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