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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一


  饮食男女,人生之大欲存焉。干名义,渎伦常,败风俗,皆王法之所必禁也。若痴儿騃女,情有所钟,实非大悖于礼者,似不必苛以深文。余幼闻某公在郎署时,以气节严正自任。尝指小婢配小奴,非一年矣。往来出入,不相避也。一日,相遇于庭,某公亦适至,见二人笑容犹未敛,怒曰:“是淫奔也!于律奸未婚妻者,杖。”

  遂亟呼杖。众言:“儿女嬉戏,实无所染,婢眉与乳可验也。”

  某公曰:“于律谋而未行,仅减一等。减则可,免则不可。”

  卒并杖之,创几殆。自以为河东柳氏之家法,不是过也。自此恶其无礼,故稽其婚期。二人遂同役之际,举足趑趄;无事之时,望影藏匿。跋前疐后,日不聊生。渐郁悒成疾,不半载内,先后死。其父母哀之,乞合葬。某公仍怒曰:“嫁殇非礼,岂不闻耶?”亦不听。

  后某公殁时,口喃喃似与人语,不甚可辨。惟“非我不可”、“于礼不可”二语,言之十余度,了了分明。咸疑其有所见矣。夫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古礼也。某公于孩稚之时,即先定婚姻,使明知为他日之夫妇。朝夕聚处,而欲其无情,必不能也。“内言不出于阃,外言不入于阃”,古礼也。某公僮婢无多,不能使各治其事,时时亲相授受,而欲其不通一语,又必不能也。其本不正,故其末不端。是二人之越礼,实主人有以成之。乃操之已蹙,处之过当,死者之心能甘乎?冤魄为厉,犹以“于礼不可”为词,其斯以为讲学家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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